(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办理保险营销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为《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不具有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证明的效力。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三张。
第一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四)最近3年曾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行为,不适合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限制规定的。
第一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第一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第一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证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两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一十五条持证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证书原件,到发证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证人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持证人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时,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持证人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第一十七条领取、变更、换发、补发《资格证书》时,持证人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一十八条 《资格证书》由持证人本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一十九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的;
二)依法撤销的。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业务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岗前培训的证明材料;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一张。
第二十三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登记注册,所属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公司只能为经过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办理《展业证》。
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给所属保险公司,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工号、级别;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过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办理《展业证》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展业证》遗失或因毁损影响使用的,可以通过所属保险公司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八条 《展业证》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具体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其《展业证》: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和有关制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自觉参加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客户提供诚信、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佩戴《展业证》。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拜访或接待客户时,言谈举止应文明礼貌,不得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险营销员在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前,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需求,推荐适合客户需要和经济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应当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提醒客户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尽力确保投保人正确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向投保人说明不告知重要事实或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保险单据及相关文件经由保险营销员传递的,保险营销员应当确保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客户本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告知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不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代收保险费时,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公司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将代收的保费全额交付所属保险公司。
第四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耐心接受客户咨询,积极协助客户办理保单变更、续保、理赔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如果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说明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和失去保单保障面临的风险;如果投保人仍然决定退保的,保险营销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处理有关退保事宜。
第四十七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客户,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有关部门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四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委托,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保险营销员在进行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收益作出**或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一)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二)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三)代替或者唆使、引诱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四)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
十五)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六)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
十八)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十九)伪造、变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
二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擅自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一)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利益、保险行业形象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 六年四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
保险营销员管理初探
作者 蔡清洁。经济师 2009年第07期。摘要 营销员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文章通过对保险公司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必要性和保险营销员在 业务中容易出现的风险等分析,提出了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关键词 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
保险营销员誓词
我是中国保险营销员,我热爱保险营销事业。为提供客户优质服务,为保障家庭终身幸福,为实现社会长久安定,为促进事业永续发展,我庄严宣誓 严守规章制度,团结互助伙伴,积极创新实践,勇担社会责任 持续提升素质,维护行业形象,永不误导客户,永不诋毁同业。专业执业 律言律行,以志诚之心,施爱人间 回报社会 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