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终复习 学生用

发布 2022-01-11 12:30:28 阅读 1406

保险学期终复习资料。

保险领域的风险含义。

保险领域的风险却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无法预料的、其实际后果可能不同于**后果的倾向,是就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以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保险领域的风险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风险是一种可能性的损失。

2)风险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损失。

风险损失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3)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这三者共同构成的,这三者构成了风险存在与否的基本条件。

风险因素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道德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常常表现为由于人们的恶意行为,或者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在已经投保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人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心理风险因素。

与道德风险因索不同,心理风险因素不是人的故意行为,它是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者扩大损失的程度。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关系。

风险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作用的结果。简单地说: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是构成风险的三大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风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及其损失程度。

2、风险由风险因素来决定,并通过风险事故表现出来。风险的危害程度通过损失予以度量。

3、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及其作用的时间、方向、强度、顺序等等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三、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二) 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三)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四)风险发生的可测性。

五)风险的可变性。

保险学上的保险定义。

保险是多数单位或者个人,基于特定风险事故或者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经济性。

2.保险的商品性。

3.保险具有互助合作性。

4.保险具有契约性。

保险的互助合作性。

保险的互助合作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取之于平时,用之于急需”、“取之于长远,用之于一时”的互助合作思想。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

1)实施的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投保多少等,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社会保险采取强制的方式实施。凡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内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遇到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情况而没有收入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给付保障金。

2)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中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主要以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政策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

3)经办的主体及经营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作为**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一般由**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其基本目的在于,使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这就决定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

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各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将来给付的多少,或者危险程度的高低,而是决定于投保人投保时的工资水平。

5)资金的**不同。

商业保险的资金只能**于投保人所缴保险费,虽然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是管理费用却需要保险客户来承担。

社会保险的资金**,有**的财政拨款、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三个渠道,是集国家、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给付标准的依据和保障的水平不同。

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与投保人所缴纳保费的多少之间,有密切联系,奉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保险水平高低悬殊,明显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一般生活水平以下。保障水平统一,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不幸者及退休者。

7)参保的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的参保对象灵活,不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都可由个人根据需要来投保,但事实上,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的劳动者,往往无力参加。

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国家社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扩展到全体公民,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

救济是是单方面的他助行为,求助方无偿地受领他人的扶助。

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许多面临类似风险的人,共同分担其中少数成员,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救济是单务合同,而保险则是双务合同。

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面的施舍行为,救济方没有义务,一定要对被救济者实施救济。接受救济者也无须向救济方,给予任何回报和谢恩。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制度,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如果未发生风险事故,保费不返还;如果发生风险事故,被保险人将获得远远高于保险费的赔偿。保险是众多人参与的行为,是属于互助合作性质的补偿方式。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者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者人身事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风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通过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所缴纳的保费建立起来的保险**,用于对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从而有助于人们抵抗灾害、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帮助人们在受难时获取经济援助。

保险损失补偿功能是保险最本质的功能,也是保险的最终目的。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又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种。

按照保险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转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再保险又称作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险,也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共同保险是一个投保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只签订一个保险合同,即采用“共保体”模式。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公司订立多份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只能等于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

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除了对保险合同中,列举出来的不承保风险外,对被保险人面临的其他一切风险,都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事故时,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有效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四个要件:要约和承诺、约因、缔约行为能力和合法目的。

什么是约因?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彼此给予对方的约因是什么?

合同各方依照合同,相互给予的利益就是约因。它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可以是有形物,比如货币;也可以是同意做某事,或者同意不做某事的允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所给予的约因,是有条件地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允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的条件下,才实现这一允诺。如果未发生这类风险事件,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作为对保险公司允诺赔偿损失的回报,被保险人所给予的约因,就是缴纳保险费。

定值保险合同。

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且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采用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叫做定值保险。它主要有三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②人身保险合同,③一些特约财产的保险,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计算的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业务中。

原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转再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再保险公司。

转再保险合同。

是指再保险公司与转再保险公司**分保接受人)之间签订的,再次转嫁风险的保险业务合同,其保障的对象是再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人,2.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2.受益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即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取得赔款,或者在保险期满时,领取保险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常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死亡过后,才有权领取保险金。

保险学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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