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三稿)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前言。根据卫生部、***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23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合理”的原则,结合广东实际,参考兄弟省市近年集中采购结果,并通过综合评价、议价等程序,使药品虚**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分组规则 6
第三章报名及材料申报 10
第四章**及中标规则 14
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23
第六章监督管理 27
附件:2023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评价表 31
一、定义。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以**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经过综合评价和议价等程序后,产生挂网品种,,实现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全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综合评价议价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监管系统等。**:
三)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指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机构,本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仅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五)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六)生产商: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商视同生产商。
七)经销商: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八)**商:指生产商指定为本企业在广东省**销售某一药品的经营企业。
九)采购报名品种目录:2023年报名品种目录制定是根据采购人2023年采购期实际临床使用的药品品规及数量(时间截止到方案公布日),目录细化到含量规格,不细化至厂家;其他品种及从未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报过名的新品种,由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地级市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药事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申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申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须使用其申报的品种。
按照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0〕521号)精神,属自主研发、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在广东生产的生物产品可直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疫苗、原料药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本目录。
十)挂网采购品种目录:指通过综合评价、议价及直接采购目录品种直接**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挂网目录。包括直接采购目录、综合评价议价中标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一)市场调节价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药品。仅包括新化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案所指专利药品。超出专利保护期限的为过期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二)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三)**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粤价〔2010〕63号、粤价〔2006〕94号、粤价〔2009〕177号)在报名截止时已制定并公布有效**的药品品规。
十四)同组品种:指按照药品分组规则划分为同一组、同质量层次的品种。
十五)直接采购品种:指急救药品(含人血白蛋白、抗蛇毒血清等血液制品,如血液制品中没有**定价的品种则纳入面对面谈判)、廉价普通药品(原则上以日服用费用3元以下)、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或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等,经专家论证后纳入直接采购目录,**不高于限价即可直接中标的品种。
十六)综合评价品种:指同组中有3个或以上厂家的,将通过质量、**、服务和信誉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比例选择综合评分高的品种中标。
十七)议价品种:指同组中只有1~2个厂家的品种,将组织专家按照人机对话和面对面谈判两种方式进行**谈判确定中标品种。
十八)八省平均价:即河南、四川、广西、安徽、江西、山东、江苏和陕西省2023年7月30日前最近一次集中采购入围(中标)价的平均值。
二、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质量优先、**合理。
三)统一规范、**及时。
三、实现的目标。
一)推进药品购销监管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质量优先、**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综合评价、议价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采购**。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行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四、公告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公告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五、采购方式。
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网上采购。
六、实施方案的响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则。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并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gmp和gsp的政策要求。
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参与报名。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八、药品质量责任。
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方案适用范围。
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只适用于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两年。在采购周期内,报名截止后取得生产批件的管制药品(精神类药品仅指i类)可临时申请挂网采购。报名截止后属自主创新的新通用名品种每半年一次由医疗机构申报,并由采购工作机构审核,通过的纳入备案采购目录,实行网上备案采购,其它品种可参加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十。一、采购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电子认证与信息安全。
网上操作将采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的认证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网上操作的安全、可靠和不可抵赖。
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做加密处理。
十。三、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药品分类规则。
对报名品种按下列方法进行分组综合评价或议价:
一)按剂型不同分组。
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口服泡腾片。
7、**片,含**泡腾片、**胶囊、**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
10、胶囊剂。
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2、肠溶微丸胶囊。
13、缓释胶囊。
14、控释胶囊,含双释胶囊。
15、软胶囊。
16、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分组。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分组。
17、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分组。
18、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分组。
19、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
20、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21、胶剂。
22、注射剂:
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组,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组。
2)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干乳剂为不同分组。
医疗机构协议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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