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协议2023年

发布 2020-04-22 04:32:28 阅读 2260

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协。议。

二○一二年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25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及重庆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应确定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甲方做好本单位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在显要位置悬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牌,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窗口和参保人员就医咨询服务台,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服务投诉箱”并公布甲方的投诉举报**,将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及时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乙方应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在诊疗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在疗效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较低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下同),切实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条甲方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物价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新闻**等通报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本协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药品**以及乙方违反物价、药监、医疗保险政策的事件等),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措施以及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可采取网上审核、现场检查(含暗访)及其他合理的检查方式。甲方组织现场检查,应有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甲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调取、查看、复制、封存参保人员病历、处方以及与诊疗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进、销、存原始凭证等资料;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员等方式,乙方应予配合。

第二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八条基础管理。

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全面完整报送本单位医师、药师有关资料,并及时更新备案。

二)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经办业务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按时参加。

三)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定点时所确认的服务范围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

乙方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不得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及其他机构开展医保诊疗活动,不得在内部与商业公司合作开展医保诊疗活动。

四)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相关账目,建立药品、消杀类产品、医疗器械等(以下统称医保用品)的进、销、存建立台帐,并保留原始凭证和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以备查验。

五)乙方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保存病历和处方;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参保人员如需复印病历的,乙方应按规定提供。

六)乙方应加强外伤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应在病历里详细记录参保人员受伤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原因、经过等。不得将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

七)乙方对参保人员不得有服务及**歧视。若乙方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服务的**高于非参保人员,高出部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若已支付,甲方有权追回所付费用。

八)乙方对参保人员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应与参保人员本次就医的疾病诊断、医嘱、处方等记录相吻合。向甲方申报结算的信息资料所显示的费用必须是参保人员本人在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九)乙方应实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一日清单和门诊医疗费清单制度,一日清单(包括门诊医疗费清单)中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均应标明医保属性(甲类、乙类、自费)。

十)乙方使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须事先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及**,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在《参保人员身份核定与自费项目确认表》(附件5)上签字确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乙方不得将应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让参保人员自付。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应纳入本次住院结算。

十二)卫生部门对乙方涉及的医疗纠纷做出调查时,乙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可根据卫生部门的处理结果,中止协议1-6个月,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目录管理。

一)乙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二)乙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手册》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按照合理诊疗原则向参保人员提供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及服务设施项目。乙方有新增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要向甲方提供有关批文和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三)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业务范围内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的合法资料(包括医用材料的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购买**等,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书及注册号等)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限制使用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超过限制使用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网络系统管理。

一)甲方应积极做好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乙方应配置与其相匹配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确保网络连接,保证医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病毒防范,内外网隔离以及医保数据备份工作,保证医保系统医院端网络安全,协调his开发商及时完成医保应用软件的调整和完善。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网络要求实时向甲方如实传输相关信息,并确定专人进行管理。

三)乙方应提供由参保人员自己输入社保卡(医保卡)密码的设备。

四)乙方医疗保险目录数据库中的数据必须与甲方医疗保险目录数据库数据对应完全一致。乙方应按时、准确录入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工作。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结算的对帐数据必须是乙方his系统真实数据,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三章医疗保险就诊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应严格审查医疗保险凭证,进行人、证、卡一致性的核对,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才能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发现参保人员持无效证件或医疗保险凭证与个人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员住院时,乙方应在医生或**办公室的“住院病人一览表”上对参保人员设置明显标识。同时将住院参保人员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后留存住院病历中。并在参保人员入院3日内,由经治医生、主管**核实身份后签字确认(确认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就医后,乙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录入,在住院的当日内将其姓名、单位、初步诊断、科室、床号等数据上传给甲方,并将每日发生的费用实时传输到医保中心数据库。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按照疾病的临床路径进行诊疗活动,对不合理的检查、**、用药,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住院病人除外)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外购处方一式两份加盖刻有乙方单位名称的外配专用章,其中一份医院留存备查,另一份交参保病人。

第十四条特殊疾病门诊检查和用药应符合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有关规定,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0天的实际用量,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特殊情形,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放宽开药天数,全年累计不超过366天的量。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在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超过2个,肌注和静脉药品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种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检查项目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ct、mri等非常规检查项目)列为常规检查,需要使用此类检查时,应在病历记录中说明理由。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如果确实需要重复检查必须在病历记录中说明理由并由上级医生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住院床位,提供的床位超标准的,乙方应明确告知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并说明原因。病情需要住监护室及层流室抢救时,乙方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意见和记录,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降低入院标准,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 不得对不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不得拒收、推诿乙方具有诊治能力的参保人员;不得分解住院,若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在10日内再次住院的,乙方应做好登记备查,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的,转出医院应出具转院证明。

第十八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严禁挂床住院、空床住院和滞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时间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对其按自费人员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对其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开业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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