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死亡病例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1-09 05:36:28 阅读 2170

为准确反映居民的健康状况,了解我县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评估人群死因监测数据的完整性,估计漏报率,校正人群报告死亡率,为制定卫生工作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同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死因监测。

一)监测对象。辖区内所有死亡病例。

二) 报告内容。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及《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4、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详细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及相关诊治情况;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三)报告单位。全县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报告程序与时限。

1、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在家庭死亡的,由乡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询问死者家属,收集患者的死亡基本信息,指导死者家属6天内到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疗机构指定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按照icd-10要求统一进行死因编码。

3、各医疗机构应在患者死亡后7 天内完成死亡信息登记、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

五)数据审核。

报告单位死因编码人员应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

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责任报告单位查询与核对,确认后的卡片逐一进行统计汇总。

六)死亡信息分析与利用。

1、数据分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进行死因报告动态分析,重点分析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2)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顺位;

3)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年龄、性别分布,孕产妇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4)传染病及不明原因死亡情况;

5)死因报告信息质量评价;

6)对死亡和死因的异常波动进行动态分析。

2、信息的利用。对死亡报告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县卫计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七)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系统组成及职责。全县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系统由县疾控中心、县直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组成。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整理、反馈、分析、上报,组织各类监测培训,对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有:

1)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2)审核、分析、反馈死亡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负责医疗机构送交死亡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3)开展医疗机构死亡漏报调查;

4)定期对临床、公共卫生等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

6)积极参与对辖区内报告死亡的异常变化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2、县直医疗机构。

1)对死亡案例进行死亡医学诊断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科室或人员对死亡原因按照icd-10进行编码,并通过网络上报;

3)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

4)协助县疾控中心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3、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1)对死亡案例进行死亡医学诊断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信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科室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

(3)参加疾控中心组织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4)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卫生室的工作质量;

(5)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6)每季度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入户调查,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4、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八)撰写监测报告。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根据村卫生室或社区服务站上报死亡信息及核实的死亡案例,撰写本辖区死因监测报告;县直医疗机构根据本监测点死亡信息撰写监测报告;县疾控中心根据各死因监测点上报的信息,撰写全县死因监测报告。各医疗卫生单位死因监测报告每年至少撰写一次,报告应涵盖死亡病例信息等相关内容。

九)实施与监督。县卫计局对死亡报告工作统一组织领导,确保监测网络的正常运行,对全县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2017-2023年死因回顾性调查。

一)调查目的。

1、掌握2017-2023年已开展死因监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漏报死亡信息;

2、准确估计**县全人群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准确描述死因模式。

二)调查范围。全县所有乡镇、管理区、村民小组或社区。

三)调查覆盖时间、人群。

1、调查时间区间和人群。调查本地区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有关信息,凡是在本地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为常住人口。

四)调查内容。

1、调查本地区出生信息。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本地区常住人口**生人口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信息包括(详见:

新生儿出生信息调查表):母亲姓名、年龄,新生儿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日期、是否死亡等。

2、调查本地区死亡信息。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本地区常住人口中死亡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详见: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职业等;

死亡信息:死亡地点、死亡时间、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导致死亡的疾病或事件、生前诊疗经过等。

五)调查方法与步骤。

1、人口资料的收集。各乡镇卫生院先在公安部门收集本地区2017-2023年常住人口数,收集分年龄、性别、出生人数及死亡人数等资料。

2、入户调查。调查员走访本村(居委会)的每户家庭,询问常住人口及2017-2023年的出生、死亡信息,与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并填写相关**。

1)核对常住人口信息。核对家庭成员2017-2023年基本情况,填写《常住人口信息表》(附表1)。

2)出生信息的收集。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后,对2017-2023年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要询问出生婴儿的相关情况,并询问其出生婴儿是否存活,填写《新生儿出生信息表》(附表2)。如果出生婴儿夭折则还需要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附表3)。

3)死亡信息的收集。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后,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对2017-2023年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则需详细询问相关死亡信息,并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附表3),死因编码、根本死因编码由专门编码统计人员完成。

3、数据核对。对查出的死亡个案,依据姓氏、性别、户籍等,与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则为漏报(漏报个案要特别注明,并单独记载)。核对结果填写在《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的右上角。

4、结果分析。对调查结果进行死因分析,撰写辖区年全人群死因回顾性调查报告,报告至少应涵盖当地基本情况(人口、经济、卫生资源配置等)、出生、死亡、漏报等情况。

5、资料上报。

1)上报的材料。

人口基本情况数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总数和分性别、年龄人口数);

新生儿出生信息调查数据;

居民全人群死亡信息调查数据;

居民死亡漏报调查数据。

2)资料上报的方式。相关数据和资料用电子版、纸质版分别报县疾控中心。

六)工作进度。

2023年6 月 30 日前,完成现场调查和数据核对录入工作。

2023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数据分析、报告撰写工作。

附表:1、常住人口资料入户调查表。

2、新生儿出生信息调查表。

3、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4、常住人口资料调查表。

附表1:常住人口资料入户调查表。

县乡镇村(居委会)

调查员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2:新生儿出生信息调查表。

县乡镇村(居委会)门牌号

在此次调查中发现的所有新生儿出生案例均填入下表)

调查员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3: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编号是否漏报:1 是 2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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