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学院奖学金动态评定办法

发布 2021-12-16 03:15:28 阅读 4124

湖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第二学年。

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发其从事学术研究以及勇攀科学高峰的热情,促进其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全面地实施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动态管理及评定工作,全面考察硕士研究生学习能力、科研能力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情况,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考核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占总评成绩的75%;第二部分为研究生综合测评,占总评成绩的25%;第三部分为突出业绩,此部分作为附加分。基本奖学金申请者总评成绩﹦课程学习规格化加权平均成绩×75%+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25%+突出业绩分。

最后根据总评成绩的排名确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级别及获奖者名单。

第二章课程成绩考核。

第二条所有参评第二学年基本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均应按培养方案修满20学分以上,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末修满20学分者,不得申请基本奖学金。

第三条凡有不及格或重修课程者,不得申请基本奖学金。

第四条基本奖学金成绩部分的考核按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一等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应在本学院排名的前60%以内。

第三章研究生综合测评。

第五条研究生综合测评由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小组组织实施。综合测评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会干部组成。

第六条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百分制,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30分)、参加学术活动情况(40分)、参加校院集体活动情况(15分)、学术道德(15分)等内容。

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与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小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与测评的研究生应按测评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办初审。综合测评小组根据研究生在第一学年的具体表现审核其自评表,确定最终的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八条政治思想表现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政治素养;遵纪守法情况;遵守学校和院系规章制度情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与奉献精神;讲究社会公德,陶冶个性情操,励志专业学习情况;参与公益活动,团结互助,见义勇为情况等。

第九条参加学术活动情况考核内容包括:由学校、学院和系组织的各种学术报告、讲座、研讨会的到会和交流情况(不包含导师团队的学术活动);组织、主持或主讲学术报告情况等。

第十条参加校院集体活动情况考核内容包括:由学校、学院和系组织的各种非学术性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爱国卫生活动,植树、环保、献血活动等。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考核内容包括:学术态度是否严谨,是否存在**抄袭、剽窃行为,是否存在实验数据造假行为等。

第十二条发现研究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基本奖学金申报资格:

1、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时依法处理;

2、有偷盗行为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且情节较严重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处分者;

4、发表的******、剽窃他人成果,一稿多投,实验数据造假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

5、其他对学校和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者。

第四章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在第一学年内(当年8月31日前)公开发表(含接收)的cscd期刊以上学术**、申请的发明专利(以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和参加“挑战杯”大赛(或其它省部级重要竞赛)获奖(省级以上奖项)均作为突出业绩,可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学术**必须是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

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的、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含接收)的学术**,应提供期刊原件和复印件,接收的**应提供**接收函及稿样。在cscd非核心版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5分;在cscd核心版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10分;在ei源刊(光盘版)上发表的**每篇加15分;在sci源刊上发表的**,刊物影响因子小于1.0时每篇加20分;影响因子为1.

0至3.0之间每篇加30分;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时每篇加40分。

第十五条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需以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

一、研究生排名第二,且申请人为湖南大学的专利方可享受加分。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5分;受理的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10分;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加30分。同一项专利只取最高加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在研究生期间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省部级和国家级奖的第一完成者可享受加分。获省部级三等奖者加5分,获二等奖者加10分,一等奖者加15分,特等奖者加20分;获国家级三等奖者加10分,国家级二等奖者加15分;获国家级一等奖者加20分,获国家级特等奖者加40分。第二完成者按上述加分的二分之一加分,第三完成者按上述加分的三分之一加分。

第十七条其它突出业绩和优秀事迹需经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加分资格和具体加分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从2010级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始试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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