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的通知。
所便函[2012]01号。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经研究,现就2023年度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优惠备案对象及时间。
申报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不需报送备案资料,但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时,同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附件四)。
各单位应结合年度汇缴政策和申报培训,将各项优惠备案要求辅导培训到纳税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进行优惠项目的备案,在年度申报中及时享受相应优惠。
二、纳税人提请优惠备案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及对应附表(一份)(表式见附件一);
2、具体优惠项目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一览表》(附件二)列明的备案资料(一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二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须由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应当进行完整性和法定性审核,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备案。
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同时告知纳税人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退回,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理由以及需补正的资料。
纳税人不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备案材料的,税务机关应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系统维护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资料后,应指定专人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维护规则》(附件三)(以下简称《规则》),及时在ctais2.0系统相应模块中进行维护,并确保优惠维护信息的完整正确。其中,对于税额类减免优惠项目,ctais2.
0中已维护模块与《规则》一致的,不再重复维护。
五、后续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层级开展对优惠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并在优惠备案附表审核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
省局将于2023年对全省5000户主要税源企业自2023年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市局将下发有关企业2008-2023年优惠申报情况,各单位应在开展后续管理工作时进行对主要税源企业优惠项目加强审核,并对以往年度有关企业优惠备案受理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减少执法风险。各单位应于主要税源企业优惠项目核查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报告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资料报送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2023年度优惠备案受理工作后,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市局。
附件:(发电子稿)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及对应附表表式。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一览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维护规则。
4、《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及对应附表表式。
附表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1、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受理窗口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附表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年度: 金额单位:元。
注:1、“国债取得方式”:按“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持有至到期”、“到期前转让或从费发行者投资购买”填报;
2、对“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持有至到期”的国债投资,“适用年利率%”和“持有天数”不填,直接填报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填,直接填报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3、对“到期前转让或从费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投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附表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股息红利收入)
纳税年度: 金额单位:元。
注:如企业投资于上市公司,应填报“连续持有上市公司**时间”;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其他免税收入)
纳税年度: 金额单位:元。
注:本表填报除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外的其他免税收入。
附表五: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计收入计算表)
纳税年度: 金额单位:元。
附表六:附表七: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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