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要求

发布 2022-01-10 16:47:28 阅读 9903

1、汇算要求。

2、最新政策及优惠备案讲解。

3、问题解答。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一、汇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特别提示: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汇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办理:网上备案、手工备案。

具体优惠项目资料报送要求,可参阅北京市国税局**“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网上备案的好处是方便纳税人。

1 纳税人在网上可以申请、撤销、修改、查询备案以及与税务端互动。

2 申请填写错误,可在窗口受理环节直接修正,减少往返税务局次数。

3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请和申报大厅申请两种模式之一。

1、办理时限。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备案建议:考虑到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复杂性,如无特殊情况,我局建议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完成备案。资料要求和办理流程见具体讲解。

2、责任提醒。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可参阅国税局**“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1、申报时限。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资料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

(1)清单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

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

(2)专项申报。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2)《提交资料清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鉴证报告等),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

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3、申报方式。

(1)清单申报。

1)网上申报。

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2)窗口申报。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办税大厅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

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办税大厅进行专项申报。

4、责任提醒。

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汇缴资料。

(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申报完成后及时送于管理员处。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到主管税务所: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

4)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

5)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新增内容)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2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申报提示:本年新增要求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较多的总机构,录入工作比较繁重。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申报系统中增加了报表导入功能,可以将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导入申报系统中。

具体操作按申报**操作提示进行。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的规定,202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2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暂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六、重要提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将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申报资料中反映出的未能正确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情况即属于申报不完整。如纳税申报全部为空、附表三全为零、申报明显不完整、业务招待费未调增等情况。

纳税人应对申报完整性提高重视,现对申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重点提示:

一)监控项目的处理。

对于强制监控项,如果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网上申报将无法完成。纳税人需到管理所进行复核后再进行申报。

主要强制监控事项: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零申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数据全部为0或为空),但企业当年度有购***信息或企业流转税申报收入不为0。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数据全部为0或为空。

3、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存在差异,但未进行纳税调整(指应调增未调增项目)。

4、业务招待费支出未按规定调增。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大于0,而调增金额等于0或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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