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发布 2021-11-19 14:27:28 阅读 1280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约20%

物权约20%

债权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

民事责任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总论。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这是因为: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此外,从合伙的发展趋势来看,合伙的团体性越来越强,尤其是因为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表现得愈加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与合伙的分离,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加入而注入资合因素之后,合伙不再是人与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物。

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三)**权的行使。

2.滥用**权的禁止。

滥用**权,是指**人行使**权违背**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人的利益的行为。

滥用**权的构成:(1)**人拥有**权;(2)**人实施了**行为;(3)**人损害了被**人的利益。

滥用**权的行为类型:(1)自己**;(2)双方**;(3)**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

滥用**权的热点:(1)**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行为(2)**人和被**人知道**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人以被**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人**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第二部分物权。

三、所有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权的主导性。在区分所有权的设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有权和成员权则不需要单独登记。

3、一体性,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不可分离。

4、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

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六、占有。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8.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2.行辈。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

3.亲等。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

3.夫妻间的继承。

五、离婚。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概念。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2.诉讼离婚的程序。

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5.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四)收养的效力。

1.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

2.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三、侵权责任。

三)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2.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3.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

2.职务侵权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6.产品责任。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医疗损害责任。

9.环境污染责任。

10.高度危险责任。

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2.物件损害责任。

iv.题型示例及参***。

一、单项选择题:第l~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民法通则 d.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解释方法的是。

a.文**释 b.类推适用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3.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主权利和从权利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支配权和请求权 d.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2023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一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二 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 笔试。三 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 物权约20 债权约20 人身权 婚姻家庭 继承权约20 民事责任约20 四 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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