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发布 2021-11-19 14:26:28 阅读 1184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约20%

物权约20%

债权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

民事责任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三、法人。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一)**的概念与特征。

二)**的类型。

1.委托**、法定**与指定**。

2.本**与复**。

三)**权的行使。

1.**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权的禁止。

四)**权的消灭。

五)无权**。

1.无权**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

狭义无权**的情形;狭义无权**的法律后果。

3.表见**。

表见**的概念;表见**的构成要件;表见**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各种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地役权的取得。

3.地役权的内容。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1.质权的概念。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占有。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五)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念。

2.保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3.定金。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

2.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七)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概念。

2.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

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2.合同解除的分类。

3.合同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六)各种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解除。

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的解除。

4.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6.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2023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ii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二 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 笔试。三 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 物权约20 债权约20 人身权 婚姻家庭 继承权约20 民事责任约20 四 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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