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理解物权的存在价值)
1、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概念阐释: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性质:1)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
特定物为具有特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例如,古画。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3)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排除他人对物权行使的干涉。
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4)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债权的本质在于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独立物、特定物和有体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主体不同,物权权利主体为特定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天下不特定人;债权债务的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4)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5)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
6)权利效力不同,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
7)权利有无存续期限的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一切债权均有存续期限。
二、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2)物权法为财产法——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行法——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要求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严格恪守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尤其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合于公共目的,否则其行为将被判定为非法而受到禁止。
三、掌握物权的客体即物权的分类以及分类的意义。
即不动产与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可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不动产与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意义:
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动产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让与须采书面形式,且依登记而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原物与孳息——该种划分的目的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法定孳息的所有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交易习惯取得。
4)特定物与种类物。
划分意义 :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时,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交付原物,只能依法请求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不是绝对的)。
5)可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划分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费物为标的物(区分借贷合同)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划分的意义:在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人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解决争议;如为不可分物时,不能采取分割的办法,只能采用变价分配或者折价补偿(即只能进行价值分割)等办法予以解决。
四、理解一物一权主义以及物权的法定主义。
1、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物权。
一物一权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独立的物;
集合物不能成为物权之标的物;
一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成立物权;
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物权。
2、物权的法定主义,是指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内容: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例如,我国担保法没有设定不动产质押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2)、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禁止任何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理由:1)、物权的绝对性。(可对抗一般人,如允许以合同或习惯自由创设,则将有害公益。)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若物权的种类可任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则所谓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将会有名无实。)
3)、物的经济效用。(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一国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允许自由创设物权,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必影响物的利用)
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在不采物权法定主义的情形下,为防止在一物之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控制不可避免,从而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
5)、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
6、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五、掌握物权的效力,即包括哪几种效力以及具体的内容(p51_65)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表现:(1)在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在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同一支配内容的不相容的用益物权
3)在同一特定动产上,不能同时为两个债权人成立质权或者留置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者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包括:(1)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a、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享受权利。
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
不在同一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登记的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物权法第188-189条的规定,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是否登记依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时,即使质权设立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效力。
如果某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和质权,又有法定的留置权,则留置权即使发生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排斥抵制后成立的物权。
b、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的例外。
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于所有权;
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不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须依法定的序位确立数个物权的优先效力。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优先于在先的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a、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一物二卖的场合。
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时,无论其成立于债权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b、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
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标的物因他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可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诉请排除。
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基于社会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某些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主张权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物权的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4、物上请求权。
含义: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六、掌握物权的类型(p72--76)
1.所有权和定限物权。
所有权(亦即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已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力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是以可流通的财产性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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