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参考

发布 2021-03-03 13:49:28 阅读 2061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2、派出机关既属于被授权组织的范围,也属于被委托组织的范围。

3、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4、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6、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

7、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9、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10、《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

11、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

12、街道办事处、地区行署、区公所属于行政机关派出机关。

13、行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要式、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单方、要式、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单方、要式、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1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的情形。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5、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6、(1)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提请***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其中牵头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3)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7、行政强制的设定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来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章,不包括***部门规章。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具有双重性,包括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将自己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非行政组织行驶。

19、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适用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不适用。

20、关于日期。

1)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申请权主要包括:听证请求权、回避请求权、卷宗阅览请求权、复议请求权。

22、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

23、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24、发生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可以终结行政强制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5、国有土地使用权、无线电频谱的分配权可以依法转让。

26、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 行政处罚案件;

2)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 许可证管理案件;

4)行政确权案件;

5) 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6) 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7)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 行政给付案件;

9) 行政许可案件;

10)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2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的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宣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11)在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3)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

14)胜诉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28、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29、行政机关并非全是行政主体。

30.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1、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涵义明确地、特定的理论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提炼、概括出来的。

32、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中,一般由行政机关主动调查证据,因此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一般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

33、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34、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实施权仅限于公安机关,且此权力不能授权也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

3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6、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当场处罚必须有处罚决定书。

37、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必须进行催告程序。

38、行政处罚实施可以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39、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0、行政裁决虽然有终局裁决,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如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42、行政诉讼中,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责任。

43、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两个方面。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有义务实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政措施。

44、行政公开: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和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开的方式有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和查阅。

实现行政公开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建立与健全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情报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会议公开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材料未提到。

45、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46、合理行政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诚实守信。

47、《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要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48、根据《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9、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0、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1、《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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