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鞋类三包规定
1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 包修 1.全天然皮革 真皮 三个月。2.人造革面 布面二个月。b 包换 一 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1.左右脚不配双。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二 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正常使用而鞋...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 品牌 型号 颜色 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
手机三包规定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 机商品销售者 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 更换 退货 以下称 三包 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