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科室药品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9-13 03:55:00 阅读 3073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原则,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订本规定。原则上病区不应留存药品,病人出院、死亡后未记账(或未收费)的药品应在2天内退药给药房,要求临床科室要严格执行医院用药规定,如确因包装、规格原因节余的药品应写明剂型方可退还药剂科。

一、药房接收退药时,应严格检查和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包装。

二、临床科室(病区)的剩余药品,必须及时退回中心药房,不得留存科室。三、临床所退药品必须由科室填写退药单,并写明退药原因,由中心药房进行核对验收,交科主任及主管院长签字后纳入医院财务管理。

四、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非工作原因调换药品。

五、科室所退药品医院按总金额25%返还科室,按总金额5%返还药剂科。有以下情况的药品药房不予接收:

1、有特殊保管条件的药品,例如:生物制品等。2、临床科室申请专购专用的药品。

3、需作皮试且与药房现用批号不同的药品。

4、药品包装破损、药品有效期及标签模糊不清、粘贴有输液单或写有姓名、床号、日期等字迹的。

5、生产厂家、外观、规格与药房现用不一致的药品。6、包装不完整的口服药品。

7、有效期低于3个月(与药房现用批号相同的除外)。8、过期、变质、发霉、变色等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六、本规定从2023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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