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发布 2019-07-23 08:32:20 阅读 5723

谢谢主席,大家好!听到对方辩友的发言,首先请允许我明确几个概念,所谓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念头、愿望、理想等。所谓效果,是指所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善是指仁慈, 善良,而恶是指**, 罪恶。善恶是道德准绳下的结论,不是法律准绳下的结论。而行为由动机和效果组成,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没有行为而有动机的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而在有行为的前提下,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

第一,从哲学的角度上看,动机和效果是内外因的关系。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它是第一位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位的,他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由此得出动机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动力,效果仅仅是行为的表象。

动机引导行为的发生,在行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 。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的真伪。

第二,动机我们能够把握,效果不能完全准确地预计,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正如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有过很多大胆地尝试,我们不能预知效果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动机是善的,因而我们说改革开放是善的行为。即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不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善的动机,即便我们的大胆尝试有一些不好的效果,我们依然说这是一种善的行为。

这种态度正是一种人性化的态度,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第三,效果是由不同主体得出的主观性极强的结论,是绝对运动的。不同立场、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的人在同一件事物的评价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且效果在行为发生时会因为外部原因导致与动机的背道而驰,因此,用效果这种具有时效性、主观性、片面性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善恶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的,更何况从动机到行为的表现就更复杂了。因此,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的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力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动机不能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动机反方辩词 谢谢主席 致谢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 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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