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状态检修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7-09 18:40:20 阅读 7723

1总则。

1.1为适应电气设备装备水平和电气设备预防检测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电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2电力设备状态检修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积极开展,慎重对待,杜绝失修,保证主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1.3根据目前设备现状,供电电气设备检修实行定期检修和状态检修相结合。设备“状态”评估和确定的依据,以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日常运行维护监视、检修情况、设备正常寿命周期等为主,以**监测技术为辅。当**监测结果与电气预防性试验结果出现矛盾时,以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结果为准。

1.4严格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是开展状态检修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还应加强日常运行监测、维护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及时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若在预试或运行**现异常,应视情况及时进行检修。

1.5 电力设备状态检修以设备运行质量和监测为基础。必须加强常规测试工作,坚持长期积累设备状态参数,建立相应的台帐和设备试验资料,定期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诊断技术,积极开发状态监测手段和新的故障诊断技术,不断积累经验,以指导状态检修工作。

1.6 各类电气设备的预试周期、项目、标准等按上级和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继电保护、远动等。

二、三次设备的检修校验按上级有关检验规程执行。

1.7组合电器按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1.8 加强设备全过程管理,严把设备选型、安装、验收、投运关,使设备有一个良好的初始状态。

1.9公司属各生产检修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专业实施细则或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10本规定适用于合作市电力公司所属资产电力设备检修管理。

2变电所电气设备。

主变压器、消弧线圈、电抗器、所用变、耦合电容器、互感器等新设备投运后和大修后第一年须进行小修,断路器新投运后第一年须进行大修,但sf6、真空断路器和本单位检修部门安装的油断路器可不进行解体大修,但仍需进行小修。设备通过交接试验投入运行后第一年到第三年应每年作定期试验,待数据稳定后再转入正常周期执行。已运行的设备,外绝缘水平未达到经审定的污区图配置要求,应及时进行调爬或采取相应防污措施,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2.1主变压器。

2.1.1新主变投运前一般应进行吊罩(芯),箱沿焊接的全密封变压器应按制造厂要求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投运后, 一般每隔15年大修一次;运行正常的变压器经综合诊断分析,确认变压器无问题,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可酌情延长大修周期。

2.1.2 箱沿焊接的全密封变压器或制造厂另有规定者,经试验与检查并结合运行监测情况,判定有内部故障危及安全运行时或本体严重渗漏油时,才进行大修。

2.1.3运行中变压器当承受出口短路后,经综合诊断分析,可考虑提前大修。

2.1.4当发现运行中变压器异常,经试验判明有内部故障,危及安全运行时,应及时进行大修。

2.1.5 主变压器小修一般每隔3年一次并结合预试进行;安装在3级及以上污秽区的主变,其小修周期应在现场规程中予以规定。

2.1.6 有载调压开关的检修按厂家规定执行。

2.1.7临检:视设备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2.2所用变、消弧线圈。

2.2.1一般每隔15年大修一次,每隔3年并结合预试小修一次。

2.2.2临检:视设备状况有针对性进行。

2.3互感器(ct、pt、cvt)、耦合电容器、电抗器、套管、母线。

2.3.1根据预试和运行监测情况安排大修。

2.3.2一般结合预试进行小修。

2.3.3临检:视设备状况针对性进行。

2.4 母线。

2.4.1根据予试和运行状况安排大修,每隔3年小修一次。

对户外母线清扫:外绝缘水平达到经审定的污秽区图配置要求,定期盐密测量已有3年以上的实测数据结果,经试点能提出指导清扫的控制盐密值,可按盐密值合理安排清扫。

对户内母线,结合预试或视污秽情况进行清扫。

2.5断路器。

2.5.1油断路器。

2.5.1.

1一般情况下,1lokv油断路器每隔4年大修一次, 2年小修一次;35kv油断路器每隔5年大修一次,每隔3年小修一次;10kv少油断路器每隔5年大修一次,每隔3年小修一次。

2.5.1.

2根据油断路器安装地点最大短路容量计算,累计故障开断次数达到原部颁“开关检修工艺导则”规定值(无规定者,可参照厂家说明书要求值),应按规定进行大修或临检。若无明确规定,按满容量开断3次,即进行大修一次。

2.5.1.

3断路器累计操作次数达到原部颁“开关检修工艺导则”规定值或上级另有的规定值,对10kv等应按规定进行大修或临检,对35-110kv等级应进行大修。若无明确规定,可参照制造厂规定执行。

2.5.1.4 经预防性试验发现严重缺陷或在运行中发现异常,应视状况进行大修或临检或小修。

2.5.1.

5初始状态较好的非老旧型和无先天性缺陷的油断路器,在执行2.5.1.

2—2.1.5.

3条规定的前提下,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生产副公司长批准,可对2.5.1.

1条规定的大修周期酌情延长1-2年。

a.按大修标准进行的不需全解体的电气性能试验、机械特性测试、本体与机构调整和机械传动部件检查等合格;

b.无明显渗漏油、无严重锈蚀、密封垫无老化现象;

c.无其他直接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

2.5.2 sf6断路器。

2.5.2.

1 sf6断路器,一般情况下,每隔6年机构大修一次,每隔2年机构小修一次;对同类型、同一时期出厂的sf6断路器,每隔13年对灭弧室进行抽样解体(与制造厂协商),视状况确定检修范围。

2.5.2.2经预防性试验发现严重缺陷或在运行中发现异常,应视状况进行大修或临检或小修。

2.5.3真空断路器。

2.5.3.1每隔2年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其它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进行检修。

2.5.3.2经预防性试验发现严重缺陷或在运行中发现异常,应视状况进行大修或临检或小修。

2.6 隔离开关。

2.6.1隔离开关每隔5年大修一次,每隔2年小修一次。为避免重复停电,可结合相应间隔设备予试、检修,对隔离开关检修周期进行调整,但不得延长上述检修周期上限。

2.6.2临检:视设备状态有针对性进行。

2.6.3辅助接点每年检查维修一次。

2.7避雷器。

2.7.1根据预试和运行监测状况安排大修。

2.7.2 结合预试进行小修。

2.8电力电容器。

根据运**况、预试结果并参照制造厂规定安排检修。

2.9接地装置。

2.9.1 根据预试结果安排大修或小修。

2.9.2 运行10年以上的变电站,应对主接地网、集中接地体和设备接地引下线选点开挖检查,以后每隔5年进行一次。并视开挖检查结果,安排大修或小修。

3 电力电缆。

3.1 根据预试结果和运行状况安排大修。

3.2 结合预试进行小修。

3.3 新敷设的有中间接头的电力电缆,在投入运行三个月后,应试验一次,以后按“预试规程”执行。

4 架空电力线路。

4.1 10kv线路视状况不定期进行检修。

4.2 35-110kv线路每2年应进行一次检修,各单位可视线路状况确定大修或小修。

4.3 110kv新投线路,一年内应测零一次。

4.4 外绝缘水平未达到经审定的污秽区图配置要求,应及时进行调爬,并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4.5 线路外绝缘已达到经审定的污秽区图配置要求,定期测量盐密已有3年以上的实测数据积累,经部分线路试点后能提出指导清扫的控制盐密值,可按照盐密监测值合理安排清扫。否则,对污秽严重线路或区段,应在每年雾季前清扫一次,必要时安排落地清扫。

4.6 由于合成绝缘子在我公司供电区域内属于新推广应用技术,数量较少,对合成绝缘子的维护、检查由检修单位按照厂家规定要求及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今后新建工程应大力推广应用合成绝缘子,不断提高网架绝缘水平。

4.7 已运行15年以上的老旧线路,可视状况有计划地安排恢复性大修,并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4.8 已运行10年以上的接地引下线和接地极,应计划有选择性开挖检查,以后每隔5年进行一次,并视开挖检查情况安排大修或小修。

5 配电变压器、柱上油开关(或柱上负荷开关)、柱上隔离开关、跌落式熔丝、10kv及以下避雷器、电力电容器等配电设备及其接施装置。

5.1 配电设备应视运行状况和预试结果,及时安排大修或小修。

5.2 配电变压器一般每隔15年大修一次,小修结合预试进行。

5.3 接地装置:按4.8条规定执行。

6 35kv直配变。

6.1 一般情况下,每隔12年大修一次。若运行正常,并经综合诊断分析确认无问题,经生产副公司长批准后,可酌情延长大修周期。

6.2 新投运后第一年应进行小修一次,以后结合预试进行。

6.3 若运行异常,经综合诊断分析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缺陷,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小修。

6.4 临检:视状况有针对性进行。

7 其他未含设备:

在上级未有明确规定前,可按制造厂规定和设备状况安排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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