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规划局调整规划听证工作制度

发布 2019-07-07 07:40:00 阅读 6490

一、为规范土地出让后调整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行为,保护在土地“招、拍、挂”中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是在土地出让后申请调整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在申请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后,经公示反响较大或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局业务会议研究,认真需听证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听证。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听证人员、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当事人、利害相关代表城市规划监督员等。

五、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我局用地科人员或我局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是由我局用地科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是指我局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本局工作人员。

六、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七、听证当事人包括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城市规划监督员。规划许可申请人是指向我局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该宗土地“招、拍、挂”未中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可共同推选1-3人为**人。城市规划监督员随机选择1-3人。

八、公众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向我局申请旁听,我局根据听证参加人数及听证场所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在听证期间不得发言或扰乱听证秩序。

九、用地科在收到规划许可申请人要求调整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当事人。通知采取直接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方式。

十、在举行听证之前,听证当事人撤回规划调整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十。一、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十。二、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在听证举行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十。三、举行听证前,听证员应当核实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四、举行听证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和听证纪律;

二)规划许可申请人提出规划调整的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同意或反对的理由;

四)城市规划监督员提出同意或反对的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城市规划监督员相互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城市规划监督员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十。五、对于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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