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发布 2020-06-19 07:52:28 阅读 7041

应城市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编号: yclf/aqzrz-2015

编制: yclf-20150802

审核: 陈刚。

批准: 李末银。

分发号: 2015-8-2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23年8月15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布令。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相关规范、评分细则的要求,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2日起施行。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总经理;李末银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

目录。1、主要负责人04

2、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人06

3、安全、环保部08

4、生产部12

5、财务部15

6、技术部16

7、质量部17

8、化验室18

9、采购部19

10、销售部 、国贸部20

11、综合办(人事劳资部门21

12、综合办(保卫部门、车辆管理部门)……22

13、班组长23

14、员工25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7、组织全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部每两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8、参加每月一次的全公司安全专题会议;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6.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7.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8.未履行其它应履行职责的。

二、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人。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分管负责人是代表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直接领导安环部开展工作。有权协调、督促、检查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安全、环保工作。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一年二次)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2.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3.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4.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5.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和实施,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演练,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6.及时、如实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安环部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考核合格;

8.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筹备公司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9.督促安环部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编号、登记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11.督促安环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12.审查、审批、督促监管危险作业(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抽堵盲板、吊装等);

13.及时协调、解决全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4.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责任追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向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应报告事项的;

2、未有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安环部履行职责的;

3、未有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的;

4、未履行其它应履行职责的。

三、安全、环保部。

安环部是公司安全、环保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安全、环保方面对公司其它部门有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奖惩等权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具体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落实演练;

2.具体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派遣劳务者、实习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拟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经批准后,负责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登记建档,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工作,同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防护、消防设施(器材)等安全生产状态,每日巡查1-2次,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落实好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

5.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6.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8.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后上岗作业;

9.在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对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11.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应急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负责危险作业(动火、登高、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抽堵盲板、吊装等)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和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13.参加公司各种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4.负责对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并监督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15.指导检查车间和班组按规定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16.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台账的建立、更新及保管工作;

17.参与或组织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事故的上报工作。

18.负责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员工工伤工作。

19.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下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令其立即停工、停产:明显处于危险状态的设备;违章检修、违章指挥;违章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抽堵育板、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尘毒危害严重的岗位;严重危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作业;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作业;

20.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上报工作。

21.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安全防护器材的计划、配置、维护、保管。

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上岗作业的;

8.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9.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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