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完成

发布 2020-05-22 21:58:28 阅读 3105

南宁xx混凝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xx混凝土管理手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xx企业文化及水泥控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对员工的惩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了员工奖惩的种类、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以通报表扬、奖励奖金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对员工的违纪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工资、降薪、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员工受到通报嘉奖及以上奖励的,在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员工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或受到任何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

第九条员工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治安拘留十五天及以上、劳动教养、受到刑事处罚的(含缓期执行,但不含免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除合同另有注明外,亦适用于临时雇用人员及其他公司派遣来本厂工作的人员。(包含长期实习生)。

第二章员工工作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员工工作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热爱公司,维护公司之利益和声誉,诚实地为公司服务;

2、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渎职的行为;

3、保守公司机密;

4、同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作,团结共事,不得搬弄是非;

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及宿舍;

6、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携带公物出厂;

7、对所保管的公司财物应尽保管之责;

8、不得随意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帐表、函件;

9、各级主管务必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10、全体员工必须努力生产,提高质量,以达到改善及增进福利,劳资两利;

11、对来宾应保持谦和有礼;

12、保持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13、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14、要庄重大方、谈吐有礼,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齐,按规定着工作服;

15、工作时间不因私事会客长谈或经常占用办公**,严禁办公**私用,否则以双倍话费罚款。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二条个人奖励。

有下列表现之一,应予以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

嘉奖”:奖励奖金100-500元。

“记功”:奖励奖金500-1500元;

“记大功”:颁发荣誉证书,加薪一至**;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在业绩考核之外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2)在业绩考核之外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业绩考核之外在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业绩考核之外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拾金不昧,事迹突出,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6)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财物安全者;

7)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8)维护公司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9)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公司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10)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11)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2)协助第3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 “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发现职责外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适时消灭或妥善处理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忠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第十三条集体奖励。

1、各站点、部门、班组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该集体500-2500元奖励。

2、各站点、部门、班组在参加**、行业权威机构等组织举行的技术评比、工作评优等活动中,成绩优秀并获得奖励的,可以给予该集体500-2500元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四章违纪及处罚。

第十五条作息纪律。

1、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上班时间开始后5 分钟至30 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提前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工资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另行再罚款50 元;达五次者另行再罚款100 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3、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预计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4、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5、员工旷工半天者,每次扣发50元;员工旷工半天以上三天以内,扣发当月固定工资10%及相应提成,并视情况给予处分;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七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6、员工因公出差,应在考勤表上如实反映。

7、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参加公司和部门会议、培训等,迟到一次扣1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30元。

8、员工经常违反作息纪律,经批评教育一个月内超过3次,一个季度内超过5次仍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工作及组织纪律。

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过”:罚款100-300元。

记大过”:罚款300-1000元。

降级、撤职”:撤职处分的,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留用察看、开除”: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按当年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1、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发生口角,不服管教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懒怠工者;

3)浪费物料者;

4)月迟到累计达五次者;

5)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者。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

7)员工忽视警告、攀坐危险位置(物件)等违纪者。

2、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情节较轻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及留宿外人者;

3)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

4)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未经准许,利用公司车辆办私事者。

6)无证驾驶公司车辆者;专职司机将公司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者;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情节较轻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工作场所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7)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天以上者;

8)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9)生产人员酒后上班或公司小车专职驾驶员、搅拌车司机酒后驾驶者。

4、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职至开除”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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