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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单位及时归纳、总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特点及其发生规律,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并适时调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思路与方向,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我会收录了近年来部分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典型案例供各单位学习,以期达到吸取和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附:案例介绍。
案例一:四川省成都市“4·15”砖胎模坍塌事故(2010)
1、故事简介。
2023年4月15日21时57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区新天府广场天堂岛海洋乐园东区一在建工地发生砖胎模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
4月15日上午8时许,海洋乐园东区(2区)砌筑已达7天的2#-dj6柱基内部砖胎模支撑被拆除,施工人员在砖胎模四周铺设一层细沙,观察砖胎模的变形情况,到晚上19时观察未见异常情况。19时30分许,劳务公司人工捡底班的施工人员开始捡底作业(施工基坑内为9人)。同时项目部安排塔吊配合提土。
20时许,塔吊放下的空吊篮(长宽高为1560mm*880mm*830mm,用25钢筋焊成,重220kg)与砖胎模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21时57分,砖胎模墙体突然坍塌,将9名作业人员全部掩埋。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劳动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程序,擅自拆除砖胎模内支撑,致使砖胎模抗倾覆安全储备达不到要求,在吊篮碰挂等外力挠动下砖胎模侧壁变形积累超出极限状态,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施工组织不严密,发现劳务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程序拆除砖胎模内支撑后未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施予以制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2)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力,巡查时未发现劳务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拆除砖胎模内支撑,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3)塔吊指挥不当,在配合提土过程中空吊篮两次碰挂砖胎模,致使基坑砖胎模砌体整体性降低,抗倾能力下降,是造成这起是个的次要间接原因。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1年执业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2)对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项目执行经理,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对塔吊指挥,由所在单位予以开除。
4)对项目总监,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6个月执业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2)对是个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总包单位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3个月投标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2)对劳务公司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6个月投标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3)对监理单位,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给予其停业整顿的处罚。
4)对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由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检查。
案例二:江苏省启东市“8·26”高支模坍塌事故(2012)
1、事故简介。
2023年8月26日下午6时许,启东市恒大威尼斯水城运动中心工程工地发生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恒大威尼斯水城运动中心项目运动大厅为。
一、二层共享空间,高13.6m,其支撑系统与模板于8月25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某施工队木工班组(无架子工证)搭设完成(未按时规定验收)。根据项目部安排,8月26日进行运动大厅支柱、大梁和楼盖的混凝土浇筑、上午7时30分至9时30分,共浇筑了西侧四根立柱及西南角部分楼盖,共计混凝土135m;下午15时30分开始浇筑运动大厅南侧的梁和楼盖。
下午17时许,项目部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现高支模支撑排架不稳定,执行经理安排工人到已浇筑的大梁底部进行局部加固。当时,三楼楼盖浇筑面上共有5人作业,到楼盖下进行高支模加固的共有8人,其中5人在架子上,3人在二楼楼面。下午18时许,模板及支撑系统突然发生变形,并瞬间坍塌。
三楼楼盖上5名施工人员和二楼楼面上3名施工人员成功脱险,5名在架子上的施工人员被困在坍塌的模板支撑系统及岗浇筑完的混凝土下面。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范要求搭设,承载力不足。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严重缺陷。发现险情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和扩大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项目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板栗施工许可手续,违法施工;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以监理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监理,未向项目驻派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工程管理混乱,未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审查,指派无证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强令施工企业违章开工。
2)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安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编制高大模支撑架专项施工方案(抄袭相邻施工工地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造价);派驻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为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架子工”证的木工搭设模板支撑架,未对搭设后的支撑架进行验收;为编制模板支撑架加固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现模板支撑架异常时未根据规定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撤离人员,而是违章指挥,盲目安排人员进行加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没有把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关,安全技术交底关、安全技术交底关、检查收关、施工过程控制关;所用钢管、扣件锈蚀严重,主要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
3)监理单位未向工程派驻现场监理人员,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允许建设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程现场监理;项目总监严重失职,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监管不力,对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施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5)**监管部门对新开发建设的工程监管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和实际龙之刃、项目部执行经理兼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材料员劳务承包负责人、木工班长;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甲方代表,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处以罚款的处罚,同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暂扣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两年。
3)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工程设的副总经理,工程部工程师、甲方代表,处以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4)对启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分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副局长和负责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给予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且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复之日起算,在两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给予监理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30日,并且自解除暂扣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给予建设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
4)责令**监管部门向市人民**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案例三:广东省惠州市“9·20”塔吊倒塌事故。
1、事故简介。
2023年9月20日17点30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亚湾区)亚迪二村a区7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塔吊起重机部分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
2023年9月19日,机电工长**通知工程部主管,要求20日派人到亚迪二村a区7号楼进行塔吊顶升。20日上午,该主管按通知要求派了4名安装拆卸工对7号楼塔吊顶升作业。考虑到上午风大,没有允许员工对塔吊进行顶升作业。
同时,主管通知安全员来现场拍照,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当时由于司机要进行物料机的吊装工作,提前商量驾驶室。16时30分许,吊装工作和顶升作业区域清场工作基本完成,开始对塔吊上部起重机部分市区平衡倾斜坍塌,致使上部分重机部分(塔吊总高度89.
8m)及4名作业人员从高出坠落,起重机部分在离塔身西侧偏北7m处着地,平衡臂尾部砸穿地下室楼面。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违反《塔式起重安全规程》(gb 5144-2006)第6条第7款的强制性规定,在塔式起重机上没有安装风速仪,使塔吊不具备《使用说明》中明确的“风速在4级以上时,必须停止顶升工作”的报警功能,致使安装拆卸工等4人在风速超过4级时,仍然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塔式起重机失衡并倾斜坍塌,直接导致4名作业人员高空坠落死亡。
2)间接原因。
1)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塔式起重机没有安装风速仪,顶升作业时没有按规定派出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监理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技术材料审查走过场。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中的风速超过6级,塔吊停止顶升作业,违反****技术标准和塔吊《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3)安全管理员履职尽责意识差,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在《检验报告》中已明确“无风速仪”为整改项目,三方有关人员未到现场复查整改,擅自在《施工现场检验通知书》加盖公章,提供已经整改意见。
4)开发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管不到位,有关资料审查不严格,在出具《广东省建设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机牌》时没有对风速仪整改项进行现场检查,存在监管漏洞。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对总包单位项目部安全主任、安全员、机电工长;塔吊安装单位总经理、法人代表,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总监、监理员,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项目总监,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对塔吊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由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三个月,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4)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由所在单位按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区安监站监督员,由大亚湾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对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分管安监站的负责人,区安监站站长、主要负责人,由大亚湾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对塔吊安装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其《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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