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注:不论**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下同)。
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
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
5、**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0.2-2吨。
6、非等级事故,未达到以上规定范围的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轻微事故。
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
第七条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安监机构审查确定。
第八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等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三章事故的管理。
第九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报告、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
第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事故、**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
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
第四章事故的报告。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并符合***第493号令一般事故以上**和损失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时,公司或车间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六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级别以上事故,公司配合**安监等部门调查;其他等级事故,公司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公司根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生的;
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九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
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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