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布尔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重点条目:
第三条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分为a、b、c**。
a级隐患是指需单位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是指区队自身难以解决,需业务科室协调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是指区队能够现场立即处理的隐患。
二)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矿长为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各分管业务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队负责本区队相关业务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班组负责本班组相关工作任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岗位职工负责本岗位责任区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队(车间、组)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队干负责跟班期间本单位所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以及组织对相关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班组及岗位人员负责本班在岗期间各岗位所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同时各管理人员及岗位将查出的隐患及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整改其相关隐患问题。
对本班组或本区队(车间、组)无法整改的隐患,及时向分管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反馈,提级整改督办,便于隐患及时有效整改、销号。
第七条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矿分管领导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区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业务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一般隐患管理。
区队自查(包括岗位自查)隐患和矿领导、机关科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安排整改,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汇报区队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整改,并在交**记录本上记录清晰,并告知下一班现场管理人员;对需要矿上协调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向分管业务科室及矿领导汇报。
矿各分管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排查、治理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对能够当班整改完成的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但一定要安排到位;对不能现场整改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组织相关的督促整改、指导、验收、复查工作,务必做到隐患闭环管理。对于存在的需要矿、公司协调解决的隐患,要及时向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安全办要按照隐患闭环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对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务必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记录台帐与系统录入台帐一致。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跟踪、督办、预警、销号和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分管科室和相关责任区队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执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分管科室及时跟进新的措施。对于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分管矿领导、科室和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监督,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要现场核查是否按照已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对于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所需资金应在安全费用中予以足额提取额,提取额费用应按找程序进行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及经营办应予以监督。
对于未按照整改日期整改完毕的隐患,责任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对存在应难度或因条件变化,需要多各区队或部门共同整改的隐患,责任单位应主管业务科室提级上报整改,符合重大隐患认定标准的,应及时列入相应等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的延期整改,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组组长审定后反馈安全办备案挂牌。
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领导及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或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矿生产指挥中心)、安全办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但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作业活动,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隐患验收销号。
一般隐患由本着“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各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相关隐患,整改完毕及时反馈。安全办对隐患整改情况按照《隐患闭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复查与考核,确保整改效果。
公司挂牌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意见,措施全部完成后,由矿长牵头,相关业务分管矿领导及科室、区队参加,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销号,责任部门要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5)形成《重大隐患验收报告》,经矿长审核签字后,将纸质版报安监局申请销号。销号后将验收相关文件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整改销号备案。
第二十六条将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列入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员工日常培训计划。分层级分别对各级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每月向全体员工通报隐患分布及治理进展情况,并将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内容在井口显示屏进行公告。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存在的一般隐患在班前会上向员工进行通报,并安排相关人员组织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组要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追溯隐患产生的根源,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具体追究程序如下:
1)地方**或上级部门提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且需报公司研究解决的隐患,由相关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7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矿长签字确认处理后交安全办,安全办按照公司制度报安监局存档管理。
2)b、c类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区队(车间、组)负责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当日内追究完毕,每月汇总一次,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月报表》,经安全副矿长签字确认处理后,报安全办存档。
3)a类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责任追究,3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矿长签字确认处理后,报安全办存档,并报安监局备案。
4)重大隐患由相关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5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专业组组长签字确认处理后,相关专业组或业务分管科室存档管理,报安全办备案。
5)《隐患责任追究报告》应包括:隐患内容、隐患产生原因、隐患责任划分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防止隐患重**生的管控措施及隐患责任追究小组成员签字表等内容。
6)隐患责任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教育培训三种。主要依据为:《布尔台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布尔台煤矿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及布尔台煤矿相关管理制度。
7)矿级以上隐患责任处罚情况按周通报,较大以上隐患及时通报,并下发各区队贯彻学习;区队级隐患责任追查情况在本区队按月通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避免真空现象,对因检查不全面、不彻底或不及时查验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安全事故,将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区队或相关专业组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及布尔台煤矿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月度安全绩效总分中直接扣分:
三) 责任部门、区队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 责任部门、区队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五) 责任部门、区队未保留隐患责任追究记录,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 责任部门、区队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反馈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整改情况内容不真实,发现一处扣0.5分。
七)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区队或部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原因的,每有一条扣2分。
八) 责任部门或区队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推迟1天扣0.5分。
九) 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重大隐患档案的部门和区队,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一十) 由公司重大隐患专题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隐患的,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部门扣5分,一般责任部门扣3分。
一十一) 对举报重大隐患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部门,每发现一次扣5分。
一十二) 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每停产一次扣责任单位5分。
一十三) 被上级部门、国家监察监管部门查出,相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每发现一条扣责任单位或部门3分。被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查出,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每发现一条扣责任单位1分。
一十四) 由于现场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被上级公司、地方管理部门查出通报,检查或通报的问题被公司列为重大隐患的,每有一条对责任单位扣3分。
2、《布尔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重点条目:(6个附件)
3、《布尔台煤矿2023年安全管理月度考核实施方案》重点条目:第一部分公司检查考核部分。
1、关于公司部门检查出的隐患、问题、不安全行为等的考核奖罚的规定:
1.考核处罚依据:
以当月公司部门检查出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隐患、问题或不安全行为为准,对于系统中重复性的隐患、问题或不安全行为不重复考核。
2.月度考核部分:
1)以每月公司业务部门检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问题、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扣分来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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