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 2020-05-10 04:24:28 阅读 2765

粉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粉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

1.目的。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3.1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车间负责粉尘**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了解粉尘**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

一、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周一次。

4.2.3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粉尘**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预防、粉尘**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4.7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5.8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

5.9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7.1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50元/次。

7.2检查缺次扣50元/次,领导加倍。

7.3作业期间,锁闭、堵塞疏散通道,处罚20元/次。

7.4未严格劳保着装,处罚20元/次。

7.5除尘系统、抽风系统未投用、存在问题未处理,处罚50元/次。

7.6作业后,未对粉尘进行清扫,或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处罚20元/次。

7.7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岗位,处罚20元/次。

7.8动火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到位,处罚20元/次。

8.措施。8.1管道上的粉尘必须用湿的拖把或棉纱进行清理。

8.2灯具上的粉尘用湿的拖把或棉纱清理,在清理前必须将电源切断,清理后30分钟内不得通电。

8.3清理地面可先除湿,再清洗。

粉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2

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防护,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本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睛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处罚等级管理制度。

本单位优先选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个体防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水平,提升职工个体防护能力。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执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本单位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粉尘作业员应了解木尘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措施。

粉尘车间确保通风、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级设施完好、适用。

粉尘作业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粉尘厂房应安装防雷设施。

在**性粉尘环境内,不得使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爆防尘措施。

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过载措施。

粉尘车间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相应安全防护装置。

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除尘通风装置。

安装于室内的收尘器,应安装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长度不得大于3m。

收尘器应安装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规范要求。

天花板或短管、滤袋框架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法兰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小于0.03ω

配套的风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收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

除尘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车间清洁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粉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3

1、目的。为加强公司内粉尘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规范粉尘作业岗位操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粉尘**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粉尘作业防护的管理。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4、职责。4.1安全生产部。

4.1.1公司粉尘治理工作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

4.1.2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4.1.3负责对粉尘治理项目的确定落实;

4.1.4负责对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4.2机动部。

4.2.1负责对工厂容易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进行日常安全监察,防止出现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

5、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5.1粉尘作业的管理。

5.1.1人员要求。

5.1.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5.1.1.2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a)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1.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1.1.4禁止在粉尘作业场所用餐和饮水、吸烟。

5.1.2防护要求。

5.1.2.1凡涉及粉尘作业的工作岗位,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5.1.2.2员工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之前必须佩带公司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和预防性药品。

5.1.2.3在进入粉尘工作岗位作业之前,必须降低粉尘浓度,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1.3过程控制要求。

5.1.3.1凡涉及粉尘的岗位,安全员必须对该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作业环境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预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5.1.3.

2凡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防尘设备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5.1.3.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5.1.3.4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1.3.5员工离开粉尘作业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5.1.3.6安全员根据公司车间自身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危险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监督限期治理。

5.1.3.7在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5.1.3.8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禁止进行吹扫。

5.1.3.9若粉尘岗位**,应正确选择灭火剂。

5.2健康管理。

严格依照《尘肺病防治条例》对公司粉尘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培训。6.1粉尘作业安全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岗位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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