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
第二章评估方式。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
第四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评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评估、分期评估或“三项”监察评估等方式。
第五条 “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a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得分。
第六条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如采煤、“一通三防”等)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第七条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监察评估得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三)各专项按各自的权重系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集中评估满分为100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1;
2) 采煤:权重系数为0.15;
3) 掘进:权重系数为0.10;
4) 机电:权重系数为0.15;
5) 运输:权重系数为0.10;
6) 通风:权重系数为0.20;
7) 防治水:权重系数为0.20。
第八条各煤监分局应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组织评估工作。每年九月底以前应确定拟采取年度集中评估方式的煤矿名单,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各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台帐,按《“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记录评估扣分情况和分期评估评分情况。十二月中旬以前汇总年度评估总评分,并报省局。
第十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用抽检的方式对分局的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于一月份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
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程度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及“三项”监察得分均高于80分(不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第十二条 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合法有效。
2、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年度内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5、采区回采前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
6、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护。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8、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每回线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9、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10、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
11、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章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 “*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a级矿井”标志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b级矿井存在的问题,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查。
三)对c级矿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对d级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改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评估,按照《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评估标准》对七个专项进行评估,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地方人民**提出予以关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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