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简报2019第007期

发布 2020-04-14 20:42:28 阅读 2199

* *法律简报。

2023年第07期。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23年7月29日。

以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2023年3月29日,我公司因承建工程项目的需要,与****签订了《低压配电箱(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数量422台,合同金额为1344774.00元,付款方式为:

1、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总货款的20%;2、配电箱成套全数送到工地后5日内支付总货款的60%;3、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5日内支付总货款的15%;4、余5%货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5日内付清。并同时约定,如买受人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合同款项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支付方法是,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逾期部分金额为千分之一,依次累积计算。签订合同后,项目部已于2023年7月18日支付268955元、2023年12月30日支付100000元,合计368955元,尚欠975819元。

现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于2023年*月*日上午8时*分在***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审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潘××、许××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而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未经项目部盖章确认,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潘××、许××二人系我公司职工。我公司对所有送货单也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潘××、许××二人虽以我公司的名义签收了货物,但不能认为他们得到了我公司的授权,应认定为无权**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虽然提供了送货单,但这些送货单并没有经过我公司项目部的盖章确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明潘××、许××二人曾在我公司工作的证据,所以,潘××、许××二人虽然以我公司的名义签收了货物,但不能认定潘××、许××二人的行为得到了我公司的授权,他们的行为属于无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存在**权有争议,应该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或者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或是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这都是主张权利一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潘××、许××二人和行为构成表见**,所以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表见**,是被**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人具有**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人承担的**。表见**制度之设,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人,令其自负后果。构成表见**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一是主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人拥有**权的理由;二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三是无权**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行为的表面特征。

部门:集团审计法务部编辑:**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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