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
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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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年7月版本 物权法 草案 到 年3月正式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分别简称 草案 和 物权法 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 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分析 研究。通过观察 草案 和 物权法 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
2019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版本
物权法 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