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本本主义》读后感

发布 2023-11-21 22:15:03 阅读 8181

近日学****的经典名篇《反对本本主义》,我想到了非药品整治问题。所谓非药品,主要指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无文号产品六大类。

除了正规批准的食品、保健食品,像健字号、健用字号、消字号、妆字号等等,这些五花八门的东西,简直就是垃圾,是中国监管体制乱象、监管法律滞后、社会道德责任丧失的产物,本来就不应该让它们"出生"的,如今却遍地开花,大摇大摆"傍"着真正的药品出现。可恨的是,批准生产它们的人却两手一甩,任由企业昧着良心,赚取不当利润,祸害百姓。不少消费者受其包装、宣传的蛊惑,误以为是治病良方,到头来病没**好,甚至吃出新病来,才知道上当受骗,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但是药监部门通常对这类非药品没有好的处置办法,除非一种非药品,在标识说明书上公然冒充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具备完备的药品特征(他们没有那么傻,这么愚蠢地造假,而往往是通过非法宣传蛊惑,诱导误导消费),药监部门是无法查处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药监部门处理该类问题的职权。但是,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首先想到的肯定是药监部门。但当其被告知这些产品不属于药监部门管辖时,很容易引发不满情绪,认为药监部门在推卸责任。

按理说,谁家的孩子谁去抱。奇怪的是,扯皮扯到最后,还是由国家药监部门出面发通知整治。但是从出台的方案来看,这种整治是令人尴尬的,不痛不痒的,打而不死的。

因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根本不属于药品管理法所界定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真正的非药品冒充药品,除了上述非法公然标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情形外,还有一种典型的假冒,就是有具体的冒充对象,且必须经过药品检验证明的确属于造假,这样才可以以假药查处,否则就查无依据。就是说,国家局是将这"瓷器活"揽过来了,要求下面干,但是却没有拿出相应的"金刚钻",这活怎么干?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查处这类产品的具体职责。

对监管部门来说,必须依法行政,这也是悬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利剑。"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如果我们越权查处,弄不好当被告,冒乱作为的风险,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毫无疑问,我们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约束手脚。通过这次学教活动,就当前非药品整治而言,我的看法是,约束不等于不干事、不作为。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现象是动态的,是层出不穷的,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现象的发生。

面对诸多社会新现象,决不能死抱着法律法规条款不放,一味坐等法律找上门来。

药监部门要问一问自己,在监管责任和败诉风险出现矛盾的时候,到底谁重谁轻?我们是甘愿在这类产品的监管上承担行政败诉的风险,还是为了规避风险而置老百姓用这类产品没有安全保证于不顾?显然,老百姓的利益至高无上,这不是大话,这是悬在我们头顶上的另一把利剑。

两把利剑,显然后者更厉害。面临两难的选择,再难也要选择,谁叫我们选择了药监这一行呢?如果我们积极作为了,出手监管了,就算法院判我们去管这类产品是越权行为,那至少说明我们已经尽责了。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从王安石力主变法时提出的着名的"三不足"论断,到***提出的反对本本主义,考量今天的"非药品整治",都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在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问题上,如果死抱着本本不放,我们就不能越雷池半步,就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就会冒有失职渎职的风险。

这个风险才是我们生命不能承受之重,也是百姓健康真正不能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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