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 2023-06-23 10:09:28 阅读 2549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5月27日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青海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协助**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使广大职工的生活更有保障。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职工自愿、互助互济、工会组织、团体参加”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互保参加和条件。

第四条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交纳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为体现互助互济性质,本计划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职工个人参加。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

第三章互保期限和费用。

第六条本计划分期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期,起止时间全省统一,中途不接受新的申请。

第七条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互职工”)每人每期应当并且只能交纳一份互保金。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互保待遇和支付。

第八条参互职工在互保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当期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互保补助金”)。

第九条互保补助金审核和支付按当期规定流程进行。

第五章互保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为保证本计划顺利实施,成立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应当在本级工会设立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设立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或安排代办员。

为优质高效快捷审核和支付互保补助金,省总工会可以通过委托服务的方式,与有关机构达成协议,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实施本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省总工会、**相关部门、委托服务机构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负责同志,职工代表和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管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有关制度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审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中心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互保金收支标准调整;

五)审查批准互保经费财务预决算;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监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有关方面推荐,管委会批准。

监审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审查(审计)互保经费财务收支、互保工作运**况;

二)列席管委会全体会议;

三)提出互保经费财务收支、互保工作运行的合理化建议;

四)提出推荐、更换委托服务机构的建议;

五)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分别由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计划;

二)负责收集、管理互保金和互保补助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三)负责协调指导各办事处、代办点和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四)负责编制互保金和有关工作经费预决算;

五)对互保金和互保补助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办事处、代办点和代办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承担互保金收交、代参互职工申领互保补助金等。

第十五条委托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优质高效便捷审核和支付互保补助金;

二)负责及时收集、系统整理、科学分析互保金数据,每月向中心提交互保金结报报表,每季度向中心提交互保金运行分析报告,不定期提出进一步完善职工互保计划的意见建议等。

第六章互保经费和管理。

第十六条互保经费**包括:

1、职工交纳的互保金;

2、省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单位工会收取的互保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代办点或办事处;代办点收到的互保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办事处;办事处收到的互保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中心。

第十八条互保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若当期互保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若当期互保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弥补;若滚存互保金出现赤字,由省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第十九条互保金由中心预拨给委托服务机构,委托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收支结算,期终进行总结算。

第二十条实施本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筹集并按相关规定和有关协议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施本计划的各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监督。每期互保金收支情况应当于监审会审计后十五日内在《青海**》等**和省总工会**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不可抗力的风险,实行专户存储。如需动用,须管委会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期活动实施细则。

2023年5月27日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互保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以下简称“第一期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第一期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一份;

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

第三条职工在互保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调出与调入单位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分别通知代办点、办事处,由代办点、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互保关系。

第四条第一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到2023年6月30日结束。

第二章互保经费和监管。

第五条互保经费**包括:

一)职工交纳的互保金;

二)省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参加第一期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

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符合参加第一期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支付。

第八条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收取的互保金,应当于2023年6月10日前上交县(市、区)总工会设立的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或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设立的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县(市、区)代办点收到的互保金,应当于6月15日前上交市(州)总工会办事处;各办事处收到的互保金,应当于6月20日前上交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代办点向办事处、各办事处向中心上交互助金时,同时报送《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1)、《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单位台账》(附件2)、《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汇总表》(附件3)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份。

第九条 《青海**》等**和省总工会**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互保待遇和支付。

第十条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3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四)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等已报销金额-政策外的自付部分-医院起付线-300元)×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参互职工因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出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及时到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设置在本医院的窗口结报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互保补助金”)。

参互职工在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以及到省外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应当在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件4)到当地中国人寿公司柜面或西宁大病管理服务中心(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结报互保补助金。

玉树州各县(市)和海西州天峻县、冷湖行政区参互职工在当地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有关凭证(附件4),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转交,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每月一次到各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集中审核结报互保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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