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发布 2023-06-04 18:15:28 阅读 3292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京应急委发[2018]15号

发布部门】801030498

发布日期】2018.09.19

实施日期】201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2023年9月19日京应急委发〔2018〕15号)

目录。1 总则。

1.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目的。

1.5 编制依据。

1.6 适用范围。

1.7 疫情分级。

1.8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 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

3 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3.1 疫情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 疫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疫情确认。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现场指挥部。

4.7 社会动员。

4.8 疫情公布。

4.9 响应级别调整。

4.10 响应结束。

5 善后恢复。

5.1 总结与调查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科研与国际交流。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7.2 演练。

7.3 宣传教育。

8 附则。8.1 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1.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情形。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从国内看,禽流感病毒出现变异重组趋势,口蹄疫病毒同时存在多个血清型流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从全球看,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

尤其是我国周边多个国家持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疫情,境外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虽然北京市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严格落实预防免疫、监测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了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但受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局部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或外来疫病、新发疫病(新病种、新亚型)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特点,强化服务首都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打造全国都市农业引领区为目标,围绕农业“调转节”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专业处置”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

各级人民**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4)科学防治。

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5 编制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7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7.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

(4)动物暴发禽流感、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7.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相邻区或者5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疫情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市或在本市发生。

(6)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本市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市3个以上区,或出现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7.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疫情流行,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4)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露。

(6)区级以上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7.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8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市和区两级管理;市、区两级分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分病种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在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做出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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