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发布 2020-02-16 16:53:28 阅读 6307

**:北京应急网

日期: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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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基本原则。

1.3目的。

1.4依据。

1.5适用范围。

2指挥体系及职责。

3总体要求。

3.1落实责任制。

3.2落实防汛预案。

3.3落实抢险队伍。

3.4落实物资储备。

3.5落实避险措施。

3.6开展隐患排查。

3.7开展宣传教育。

3.8加强培训演练。

3.9加强应急值守。

4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4.1监测。

4.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4.3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4.4ⅳ级应急响应。

4.5ⅲ级应急响应。

4.6ⅱ级应急响应。

4.7ⅰ级应急响应。

4.8现场处置。

4.9信息报送。

4.10信息发布。

4.11紧急防汛期。

4.12社会动员。

4.13应急响应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灾后救助。

5.2总结评估。

5.3抢险物资补充。

5.4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5.5灾后重建。

5.6保险与补偿。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2资金保障。

6.3制度保障。

7附则。7.1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7.2奖励与惩罚。

7.3预案管理。

1总则。1.1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汛体系,提高指挥决策、预报预警、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本市的防汛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1.2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主导、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

1.3目的。

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立足于应对极端天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度汛。

1.4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应急工作。

2指挥体系及职责。

北京市人民**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在北京市人民**和北京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工作,指导各级防汛指挥部建设,监督各级防汛指挥部落实防汛责任制,对全市重大洪涝灾害工作实施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市防汛指挥部秘书长由市**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北京市人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承担组织、监督、协调、指导本市防汛工作。市防汛办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指挥部下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县防汛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部)。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包括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旅游行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等7个专项分指挥部。

流域防汛指挥部包括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等5个流域防汛指挥部。

区县防汛指挥部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通州区、房山区、大兴区、平谷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等16个区县防汛指挥部。

市**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包括负有防汛责任的其他市**相关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

3总体要求。

3.1落实责任制。

行政首长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指挥部完善防汛组织机构和防汛责任体系,防汛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建立专项与区县、流域与区县、**与企业、单位与个人条块结合的防汛责任制体系,实现防汛责任制全覆盖。

3.2落实防汛预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完善防汛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完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对防汛突发事件的全覆盖,指导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落实抢险队伍。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加强各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具备处置各类险情的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完善防汛队伍联动机制和军地联合抢险机制,形成高效防汛抢险体系。

3.4落实物资储备。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明确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台账,完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度联动机制,及时满足防汛抢险需求,提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保障能力。

3.5落实避险措施。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七包七落实”的要求落实低洼地区、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矿区、蓄滞洪区等危险地区的群众避险措施,制定群众安全避险预案及危险地区群众搬迁计划。

3.6开展隐患排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防汛安全大检查,对河道水库、排水设施、危旧房屋、积滞水点、地下空间、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落实责任单位,建立防汛隐患台账,落实工程及非工程整改措施,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3.7开展宣传教育。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共交通移动**、公共交通广告等**,普及防汛知识,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进村庄、进社区、进家庭,努力实现社会面宣传全覆盖。

3.8加强培训演练。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防汛抢险演练。各区县防汛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群众性防汛应急避险演练,不断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3.9加强应急值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汛期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天气会商和监测,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

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并落实防汛责任制、应急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避险措施、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汛办。

4预警及应急响应。

4.1监测。

本市建立完善防汛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对暴雨、地质灾害、洪水等的动态监测,为预警预报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采取分区域、渐进性方法,努力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

国土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与评估,努力提高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城镇、聚居地、高速公路、山区道路等局部区域的监测精度。

水文部门加强重点河道洪水监测,及时预报水库、河道洪峰流量、最高水位、峰现时间、持续时间、洪水总量、影响范围等洪水要素。

4.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4.2.1汛情预警包括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4.2.2在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市重点河道的洪水预警分别由市气象部门、市国土部门、市水文部门与市防汛办会商后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暴雨蓝色、黄色预警,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气象局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洪水蓝色、黄色预警,经市水文总站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水文总站发布。洪水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水文总站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水文总站发布。

根据全市性预警情况、结合本区县情况,区县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并报市防汛办、市应急办备案。

4.2.3非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委发〔20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3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应急响应是防汛指挥部门根据三类预警信息及实际汛情而采取的应对行动,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防汛突发事件未发生时,相关防汛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防汛机构立即转为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结束,其中:全市性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批准,全市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全市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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