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哪几种方式?各有何特点?
答:为了克服传统模式的缺点,业主可以把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等综合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这就是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有以下几种方式:
1. cm模式;
2. 设计—建造、设计采购施工及交钥匙模式;
3. “建造—经营—移交”或bot模式;
一)cm模式。
cm模式又称“建设工程经理或管理承包模式”。这种方式于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美国。国内的项目代建制就是在cm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般常用的cm模式有风险型cm方式和**型cm方式的两种方式。
cm模式的特点如下:
1)业主选择对其项目有设计、施工、管理和财务经验的公司,与之签订cm服务合同,任命cm经理,由其承担工程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2)一般由业主、cm经理及a/e[建筑师和(或)工程师]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该工程的规划,设计与施工。cm经理根据其经验,对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和方案等的设计工作提出建议,起协调作用。由于设计可吸收cm经理的建议,就能事先考虑施工问题,通过价值工程改进方案,节省投资。
3)项目总体方案确定后,即将工程设计分为几个分项目进行,每个分项目有时称为“包或期”(package)。划分分项目的原则是使它们既是整个项目的组成部分,又可能在竣工投产后相对独立地经营,以**资金。每个分项目的设计完成后,就由cm经理组织招标,业主直接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这种管理方式有时称为“快速跟进(fast track)”方式,不仅可以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还可能使一部分工程分批投产,提前**资金。
二)设计—建造、设计采购施工及交钥匙模式。
设计—建造模式是指业主先委托一个咨询工程公司为他做好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文件,然后业主进行招标,与中标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由它组织和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如图1-5所示。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不但消除了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负责设计和施工情况下易于产生的配合协调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还可以提高自己竞争能力和赢利的水平。
国外某些大型建筑企业拥有规模很大的设计研究机构和优秀的设计试验研究力量,不断地研究新的设计方法、新的结构及新的施工工法,以确保它们在国际建筑市场中的地位。它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由什么公司做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国内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以大型设计院为龙头的总承包”,另一种观点是“以大型工程公司为龙头的总承包”。根据国内外经验,哪个单位有此能力,就可以通过中标当龙头。
设计—建造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在项目前期选一个专业咨询公司制订项目建设原则(包括建设投资概算);可以采用cm快速跟进方式,加快施工进度,从而减少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以及物价、工资等**的风险;减少设计错误和遗漏造成的增加费用。此模式存在一个缺点,即由设计—建造承包商选定建筑师和(或)工程师来协调和监督各分包商的工作。
这样,由于业主不参与建筑师和(或)工程师的选择,会削弱业主对设计的控制,因而承包商所做的没计可能损及业主的利益。如果不设这种建筑师和(或)工程师,而由业主所选定的代表业主的专业咨询公司来协调和监督设计建造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等,则可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这种总承包已在我国石油化工等工业建设项目中获得成功的应用。
交钥匙总承包模式。如果业主把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试车、调试和生产准备都交给一个有此能力的大型公司来管,这就是“交钥匙总承包”。交钥匙项目一般是大型、复杂、科技含量高的工程,因而往往是由资金雄厚、技术水平很高的大型公司来做。
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公认的“交钥匙”模式的定义,一般将交钥匙视为设计—建造模式的延伸。fidic在2023年出版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2023年第一版的“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均把二者归为同一类型。
三)“建造—经营—移交”模式。
建造—经营—移交”模式又称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是指特许商(一般为有国际融资能力且希望承担该项目建造的私营公司)同意为招商人(一般为**)建造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经营”是指该特许商被**特许在一定时限内经营管理所建成的项目,并按协议与**分享项目收益。
“移交”是指项目经营期限到期后,特许商将该项目资产移交给当地**。这种模式是用于**的基础设施工程,首创于土耳其,之后应用于英法海峡过海隧道等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有哪些?
答:所有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信息发布、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等活动均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有以下三大功能:
1)集中办公功能。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中心,按照各自的制度和程序,办理所申报的事项,例如报建、招标登记、承包商资质审查、合同登记、施工许可证发放等,以便实现“窗口化”办公,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的服务和提高办公效率。
2)信息服务功能。为此应配备计算机网络工作站,为承发包交易提**有的信息服务。
3)场所服务功能。建设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中心要为**有关部门提供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还应设有信息发布厅、开标室、洽谈室、会议室和有关设施,以满足业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材料**商等相互交易的需要。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设立,而且每个城市一般只能设立一个中心,特大城市可增设若干个分中心,但三项基本功能必须健全。
3.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哪几种?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建设工程招标的几种方式及优缺点如下: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并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建设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缺点: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量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公告,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具备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三个以上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参加投标。
优点: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小。邀请招标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等操作环节被省略,因此在时间上比公开招标短得多。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往往为三至五家,比公开招标少,因此评标工作量减少,时间也大大缩短。
缺点:由于参加的投票人数较少,竞争性较差,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小。如果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单位前所掌握的信息量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
3. 议标。
议标又称为非竞争性示或称指定性招标。这种招标方式是建设单位邀请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承包商,通过直接协商谈判选择承包商的招标方式。
优点:可以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开展工作,保密性好。
缺点:竞争性差,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这种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宜公开示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作。
议标不同于直接发包。议标也必须经过**、比较和评定阶段,业主通常采取多家议标,采取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录用。
4. 根据《招标投标法》,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答:一。 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2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
上述各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66条: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涉及****、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5. 简述资格审查的内容、目的、分类。
答: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经验,以及信誉、财务状况、人员、设备、分包、诉讼等履约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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