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输大队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输大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减少和杜绝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失误,实现生产组织和生产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我厂相关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责任追究包括生产运行平稳控制及调整、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条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突发事故不及时不得当、指挥及调节不及时或指挥失误造成生产运行严重不平稳或各指标严重超标的;生产组织不力、执行不力、信息不畅,造成工作延误的,及在厂里造成很坏影响的;因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造成管理过程失控,影响各指标参数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茨榆坨**厂集输大队所有基层站、队。
第二章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
第五条生产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李根东汤敏娜。
副组长:王希春张利群张加玉。
成员:张俭王彬王兴凯赵娟张哲怡。
赵廷刚叶子敬朱苗娟。
第三章生产责任的分级。
第六条生产责任按照影响程度及事故大小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大责任。
第七条一般组织责任。
1.外供**输差超过3000m3/h;未进行及时调整、检查,持续超过8小时,未在厂里造成严重影响的;
2. 由于进液量不稳没能及时发现造成罐位紧张,未及时调整造成卸**延误,未影响厂生产统一指挥调整的(没有进行关、停井操作);
3. 长输管线参数控制,没有按照大队要求指标完成的,未在厂里造成影响的;
4. 零星工程、零星施工由于监护不到位,造成生产工艺存在缺陷、隐患,出现反复施工的;
5.各项生产调节滞后影响生产工作正常平稳运行的;
6. 生产运行各项指标出现超标现象,持续24小时的;
第八条重大责任。
1.生产组织不力,各环节调节不及时,工作相互推诿,生产服务不到位,影响厂统一生产协调的;
2.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信息反馈不及时,在厂里造成影响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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