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带答案)
复习题。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l.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
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
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元。周某于2023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万元。
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可是12月 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 3万元,利息损失 964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而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此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因此,判决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护。但对于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则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三: 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 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
“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李某为了**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15,000元,期限为10天,这显然是一种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李某从此时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李某的撤销行为不能生效。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2023年8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营,租赁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2023年 5月 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日。
公民陈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2.l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于7月 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
陈某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叶荣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同年8月28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经营。
8月3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
问题1.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
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
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
五: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2023年4月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千余公斤,**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千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
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产生纠纷。
李某是否要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合理的期限”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呢?
这主要应从产品的性质方面予以考虑。刚打回来的黄花鱼应当属于鲜活产品,而根据气候等因素,双方都知道的黄花鱼的存活期即保鲜期就是“合理的期限”.
本案中,其为两天。所以,只要商店在2天内前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都应当视为商店在有效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显然,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因此,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违约责任。
六: 7月 2日,甲化工厂向朝阳服装厂发函,订购一批劳保服装,**为每套125元,质量款式均有规定,如同意请于5日内电复。 服装厂于7月4日收到该函,销售部门于次日即电复甲化工厂,告知服装厂同意其所有条件,厂里将尽快组织生产,按期交货。
当天,甲化工厂收到了电复。然而就在当天,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时才发现,车间早已不再生产此种劳保服装,如转产,则不能按期发货,且可能发生亏损。服装厂立即电告甲化工厂,声明撤回承诺。
第二天,甲化工厂收到复电。但甲化工厂认为,合同已成立,服装厂应按期交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涉及到了承诺撤回的期限与生效的问题。
服装厂于7月5日在承诺期限内,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甲化工厂,而服装厂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7月5日发出,但第二天才到达受约人。虽然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与承诺通知的到达在同一天,经过商业上的合理考虑,我们可以推定为,“同时”,但是撤回承诺的生效原则却是送达生效原则。此即意味着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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