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之我见

发布 2022-10-14 19:16:28 阅读 8333

众所周知,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完美。也就是那句俗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都为着这样一个美好的理想而努力。我们不断完善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高度。

与此相似的,法律法规同样也没有十全十美的,也在不断完善自身。当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时,就会有新的内容作为补充,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由此而生。

而作为适用于夫妻双方的法律,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夫妻双方那一方更加有利呢?很显然其中一定有对女方利的,也有対男方有利的。我主要是对婚姻法解释三中我认为对女方有利的发表我的意见。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我认为第七条和第十条都是比较有利于女方的。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七条中的房产在社会发展中可谓是热门的话题。随着人口的暴增,用地的紧张程度可想而知。房产即不动产,很多人可能会更愿意拥有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子,相比于金钱。

我们同样面对着这样的问题,作为女方及女方家属对我们男方的要求,首先就是你是否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男方拥有房子,可谓是成就婚姻的有利保证。可见房子的社会作用性十分明显,无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无论是对男方还是女方。

而在此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男方为了能与女方成就婚姻,便做出承诺将该房赠予女方,或以女方名义买房,是很危险的。而在此之前男方完全可以这样做,因为房子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可如今却充满了危险性,因为赠与房子与在女方名义下购买的房子的所有权只归女方一人所有。

在实务中,男方常会为获取女方芳心或者彰显自己的诚意,会将他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女方,但事后又反悔。根据司法解释,作为女方应当趁热打铁,赶紧去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公证。这样得到的婚姻生活才会有保障,可是同时也会增加了为了能得到房子而骗婚的行为。

这样严重增加了房子在婚姻中的比重,而真正的爱的比重就小了很多,不知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可能社会变现实正是社会的必然发展,人现实些也好,这样我们才会不断的围着钱赚,不断的奋斗。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夫或妻都有生育权,但妻有生育决定权,夫的生育权不能对抗妻的生育决定权。呵呵,看起来有些可笑。作为一个男人最原始的本性就是生子,而现在好像这种权利已经被剥夺,作为一个男人好像没啥意思了。

决定权掌握在女性手中,我们想生孩子,还必须经过她们的同意。公平性跑到哪去了?

可是站在女方的立场考虑,这好像这又合乎情理。因为怀胎十月的是她们,承受分娩之苦的也是她们,承担难产而死亡的风险的还是她们。给与她们这项权利也不能说过分。

毕竟作为一位妻子她为丈夫牺牲了太多,作为母亲她又为孩子牺牲了太多。女方作为婚姻中的较弱的一方,更应该给与她们特殊的权利。

而在我看来,给予女方生育决定权,还是很有它的的可行性的。这样一来可以保障妇女的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男性只是为了要孩子,而和女性结婚的现象不在少数。可能一个男人他一点也不爱你,但他会愿意和你结婚那就是为了生孩子。

在女性拥有生育的决定权后,作为男性可要求要对女性更加的体贴了。而我作为男性中的一员,我对此还是感到比较乐观的,毕竟只要你真心待她,她一定不会做出违背婚姻的事。

社会在发展,一切都在变化。没有什么是永远不变的真理,也没有那条法律法规能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人。作为维系婚姻双方的婚姻法更是如此,更需顺应时代的发展。

不断的适应更多的夫妻,不断的发展。没有最好的,只有更好的。我们无法要求婚姻法去适应任何一个家庭,但我们可以完善其让去适应更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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