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笔记

发布 2022-10-14 18:58:28 阅读 5665

1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2普纳路亚群婚: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出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3对偶婚: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法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之下或更早的时代便以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03)

4家庭:是同居一家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集团。(02)

5五夫权婚姻制: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故称万民法婚姻;在符合法定的要件下,以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婚。(03)

6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7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9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务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遗弃: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11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04)

1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02)

1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支妇。

1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15血亲: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6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17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网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18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19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于礼,**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亲他诸多领域。(06)

20亲属: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是生活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04)。

21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的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总和,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22掠夺婚姻亦称抢婚: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度的时期。

2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24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25赠与婚: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子女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6结婚合意: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27法定婚姻:法定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到达法定年龄始得结婚,为达到法定年龄者结婚是违法的。

28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29劳役婚:男子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女方成价的代价。

30“六礼”系指“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31无效婚姻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32禁婚亲:禁止一定范围的学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的科学依据。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一直影响人口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33夫妻指:男女双方以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

34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35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3.6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个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37 夫妻日常家事**权又称夫妻相互**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人,互为**权。

38一般共同制指婚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39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40所得共同制指夫妻结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41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的财产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43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特有财产以外的共同财产(06)

4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05)

45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46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47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48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49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50人工生育子女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取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采取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51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06)

5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传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05)

53受胎期间,指即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04)

54继父母,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03)

55寄养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56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57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58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关系(06)

59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份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承继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05)

60离婚制度是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61限制离婚主义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62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63诉讼外调解指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64重婚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65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事实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量种情形(06)

66“七出”又称“七弃”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阶级加以固定(02)

67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02)

68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05)

69涉外婚姻(狭义)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2023年12月03日 14:55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一)意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结婚是一种创设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专门规定,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用要式婚制。

如有的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等。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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