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9-28 11:20:28 阅读 4098

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程序及安全要求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基本内容与要求。

2.1 危险作业范围。

2.1.1高处作业(指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以上的作业);

2.1.2带电作业;

2.1.3禁火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或易燃作业;

2.1.4爆破或有**危险的作业;

2.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2.1.6危险因素较大的其它作业。

2.2 审批手续。

2.2.1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工作,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请安全生产部审批。

2.2.2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作业)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技安员保存审批表;二级以上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作业)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审批,使用单位和安全生产部各保存一份审批表。

2.2.3 动火作业前,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动火审批表,经安全生产部检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表一式三份,本单位、安全生产部各存一份。

2.2.4 爆破或者有**危险的作业,必须在安全生产部核准有关手续,并报安全生产部审批。

2.2.5 如危险作业的时间、地点、项目有所变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若发现地点、时间不符,有权拒绝作业。

2.3 安全要求。

2.3.1 凡从事焊接、高处作业、爆破或有**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3.2 危险作业时,必须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安全措施要有效可靠,作业人员要有严密的纪律约束,不得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危险作业完成前,指挥和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2.3.3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3.4 危险作业中如遇有可能导致人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时,应通知专人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但在易燃易爆工库房内外有煤气时,禁止危险作业。

2.3.5 在高处作业前,操作者应熟悉周围环境的特殊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如遇异常天气一般情况下不准作业。

2.3.5 在易燃易爆区焊接时,操作工应熟悉焊接对象及周围环境的特殊安全要求。

2.3.6 在易燃易爆工库房内外焊接动火前,必须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现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2.3.7 动火结束后必须将火源彻底熄灭方准离人。

2.4 其它。

2.4.1如不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或实际作业内容与审批作业内容不符合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相关制度处理。

2.4.2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4.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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