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争议。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修订草案中,将把原来规定中的“一般”,改为“只能”。
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也有专家提出,应通过派遣期限确定“三性”岗位。比如,派遣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否则,视为转入正式工。
昨日,赵国君还提到,已有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借《劳动合同法》修订之机,也需对异地劳务派遣的社保标准加以限制,并加强对异地劳务派遣的监管。
篇二: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务派遣的修改及对企业在用工方面的要求。
龙源期刊网。cn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务派遣的修改及对企业在用工方面的要求。
作者:周亚军。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9期。
摘要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减少用工成本;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突出;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社会矛盾和反响较大。
为此,本文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内容以及企业用工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学习,获得了一些有益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工作实践提供帮助。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7-066-02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的内容并不多,主要是从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标准、派遣工的工资待遇、限制派遣岗位和对违法派遣行为的处罚四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标准。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现在提高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标准:
首先是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之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其次是在减少行政干预市场行为的大环境下增加了行政审批。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二)被派遣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篇三: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鉴于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情况下均是短期协议,这就难以给劳动者长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经常会处于无工作的境地,因此为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劳(:新合同法劳务派遣)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我国目前的劳资环境,注定了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具体来说:(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
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法律上来说,既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者为了“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某类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从而既降低了劳务工劳务报酬,又使得劳务工没有比较的对象。
针对这些滥用滥用劳务用工形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无限扩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
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
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
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侵犯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
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
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
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
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无疑反映了立法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观态度,即必须加强管理,必须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约束,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应该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对用工单位来说,立法者的态度,法律在此的规定,应该仔细考虑衡量。
新劳务派遣合同 样本
劳务派遣合同书。劳务用工单位简称甲方。劳务输出单位 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 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 工作 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 合同期限。合同期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二...
新劳务派遣合同 样本
word文档仅限参考。劳务派遣合同书。劳务用工单位 简称甲方 劳务输出单位 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 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 工作 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 合同期限。合同期自20年月日...
新劳务派遣合同 样本
劳务派遣合同书。劳务用工单位 简称甲方 劳务输出单位 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 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 工作 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 合同期限。合同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