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兴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年10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由张兴洋等人发起,于2023年10 月15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台前县兴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兴洋。
本社住所:台前县侯庙镇红庙村。
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四章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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