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9-05 21:56:28 阅读 8619

1 . 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江苏海企库区及码头运行中的动火管理;

1.2公司库区围墙以内以及码头区域均属禁火区 ;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接临时电源、动土、电器设备耐压试验等动用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应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1.4本规定不适用于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 .相关标准规范。

2.1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2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2.3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假释。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标准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 特殊动火作业。

是指凡带料、带压的储罐(容器)、设备、管道在实际生产上确实属于必须动火的由技术专家指导并采取科学的安全措施后的动火,作为特级动火。特级动火安全风险很大,除非出现特殊状况,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特级动火,码头平台有甲乙类化学品装卸作业、罐区内有化学品储存作业的储罐附近10米内动火作业、在配管站内、装卸车区有化学品作业情况时进行的动火均为特级动火。

4.2 一级动火作业。

是指码头作业点30米以内、防火堤内或防火堤外10米以内(如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内储存品种均为丙类的可酌情按**动火审批)、配管站、装卸车区、雨污水管道、含污水的水沟和带有化工物料的动静密封点及其周围30米内动火,库区内外有甲、乙类物料输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以上规定以外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如公司配电房、消防泵房、班组休息区、中控楼及办公楼和生活楼的室内动火、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的30米以上的空旷区域和指定地点。

4.3.2 储罐或管线机泵等,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危险因素分析,其火灾、**危险性已极小或已消除,经公司安环部安全专员现场察看许可同意,动火作业可按**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管理。

5.1 、论证,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施工。

5.2动火作业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进行审批。

5.3动火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储运部、安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5.4一级动火最长期限为一天;二级动火最长期限为两天,**动火最长期限为一周,超期必须重新办理。每次动火前应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具备动火条件方可进行。

5.5安环部视动火情况,经评审后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动火等级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可会同储运部进行会审。

5.6安全措施:

a.动火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警示牌必须明确该动火的等级)。

b.设置警戒线;

c.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d.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e.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f.清洗设备和管道(包括消防泡沫管道、地下污水管道);

g.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h.保持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以上);乙炔钢瓶须直立,不得平放或倒置,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i.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7.1 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监护制度,一级动火作业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组织或总工程师来进行前期动火作业的监护,后期动火作业由储运部及安环部来监理;二级动火作业由储运部安排专人进行区域性全程监护;**动火作业由储运部安排人员流动监护。

a.码头装卸丙类货物、防火堤内及防火堤外10米以内、污水处理站内、污水管道口10米以内、配管站和装卸车区无作业情况时由专人定点监护,其它二级动火按区域进行专人监护。

b.使用明火焊接、气割作业直线可视距离原则上最远两个作业点之间不超过30米的范围内为一个动火区域。

c.使用冲击钻、震动泵、锯工等直线可视距离原则上最远两个作业点之间不超过50米的范围内为一个动火区域。

d.对于**动火,由动火单位派专人进行监护,储运部指定监护人员对作业前、作业后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对作业过程中进行流动监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e.储运部每天应对库区所有动火作业情况通报各班组负责人,各班组在生产作业时应对本身作业环境中的动火作业进行识别,同时判定自身作业是否会影响生产或动火作业安全,否则上报部门主管处理。

7.2监护管理。

a.每次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储运部和安环部审批同意。

b.监护人员应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并书面确认,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动火安全检查表》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对照检查动火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项目、作业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规定的,应督促动火作业单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禁止动火。

c.监护人员采用《动火安全检查表》的形式对每次使用明火前后的安全作业措施检查,确认符合条件后签字确认,未经批准和安全检查确认,任何人不得在库区内使用明火。

d.安环部应对动火单位的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监护人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储运部应通报工程部,由工程部责成动火单位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监护人重新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动火。

f.监护人员应督促动火作业单位在作业期间遵守我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制止和报告不安全行为。

g.在每次动火作业完毕后,监护人必须对监护现场及附近区域进行检查,督促施工方消除余火,切断施工电源,整理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在《动火安全检查表》复查栏项签字确认并督促离场。

h.监护人员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动火安全检查表》备查,同时应携带对讲机,保持通信联络。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严禁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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