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作业及其答案天津农学院

发布 2022-09-05 13:17:28 阅读 2028

经济法学作业参***(1)200910

1、对1-13个问题,分别回答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即: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列表回答)

2、对“不合法”的说法,改为正确的说法(或说明理由)。

3、请写清年级专业姓名学号,下周的这个时间交作业。

问题:⑴a公司有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于2023年3月10日向 b法院申请破产。(合法。参考教材128.注意:申请破产与宣告破产的区别)

⑵ b法院于3月17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于3月20日向cd 等债权人发出公告。 (按法定最长时间计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间) (合法。参考教材130 。)

⑶ 某债权人看到法院公告后的三个月之内申报了债权。

(不合法,自公告之日起;参考教材130,及其补充 )

⑷ a公司在法院立案之前,曾经与e公司合伙有商业欺诈行为,涉案款项12万元,现正在g法院审理 (尚未审结),依法终结诉讼。(不合法,改为“中止”,参考教材132)

⑸ b法院认为:企业重整对于债权债务人双方都有好处,力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合法。“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135页)

⑹这样, a公司于4月1日向法院申请和解整顿协议。(不合法。和解整顿需要“被债权人申请破产”,135)

⑺法院准许,和解整顿期限为3年。(不合法。因为,“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⑻ 和解整顿开始后,依法组成债权人会议, 维护债权人利益,并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处理、分配等事宜。(不合法 。先组成债权人会议,并且通过和解整顿方案之后,和解整顿才能开始;债权人会议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归管理人(清算组)。

134)

⑼ 在对a公司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现: a公司有一处厂房, 认定价值100万元,已经作为抵押物,为本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担保。该厂房认定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合法。50万元应为破产财产。因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140)

⑽ a公司有一套进口的大型卡车,价值200万元,为h公司借款100万元作保。 管理人通过h公司通知其主债权人破产事宜。 主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间没有表示意见。

该大型卡车因已经设保,故认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合法。因为主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故 a公司担保责任豁免,因而,大型卡车应全额计入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为200万元, 140)

⑾j公司与a公司关系不错,为a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以自己成套设备为a公司借款100万元担保50万元。因为j公司已经为a公司作保,因此,该成套设备认定为破产债权。(不合法。

其中该成套设备的50万元为a公司担保,可为破产债权。141)

⑿ 破产宣告前, k公司欠a公司50万元借款(未到期,减去相应利息),也列入破产财产。(合法。“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应收回作为破产财产。”140)

⒀a公司在破产前,曾由职工集资购买大型设备一套,不列入破产财产。(不合法。“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140)

经济法学作业(2)2010-11

案例一:胡先生2023年因鼻咽癌接受住院**,出院后随访病情稳定。2023年6月,胡先生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由于**人是朋友介绍来的,他感觉不便推拖且认为自己身体不错,当时就没有将自己曾患鼻咽癌的情况告诉**人。

2023年1月,胡先生因发热,颈部淋巴结肿大接受住院**,出院后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住院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胡先生2023年曾因鼻咽癌接受住院**的事实,术后病理报告确诊为鼻咽癌颈部淋巴结转移,于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住院保险金并解除此份保险合同。

问题:1、胡先生投保的是什么保险险种?

2、胡先生在投保过程中的过错是什么?

3、胡先生的过错的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

4、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住院保险金并解除此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

参***:(每题完全正确,得分8分)

1、胡先生投保的是什么保险险种?

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如果答:人身保险,得一半分;

2、胡先生在投保过程中的过错是什么?

参***: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

3、胡先生的过错的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

参***:是过失。

分析: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利社会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行为的发生;

过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利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是心存过于侥幸心理,而消极作为)。从本案中不难看出,胡先生应当属于心存侥幸的过失行为。

《保险法》第十七条》。

4、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住院保险金并解除此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

参***:合法。《保险法》第十七条》(1+1)

理由:《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二 2023年8月5日,某市一位叫李红的小朋友和她的母亲在外婆家里被歹徒杀害。李红只有11岁,是小学四年级在读学生。李红的外婆在2023年9月25日曾给李红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元的《学生平安保险》。

李红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已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李红判给母亲抚养。此后,李红一直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这笔学生平安保险的保费也是由外婆所交。对于该案的保险赔偿金,李红的父亲和外婆都认为应该是自己所有。

问题:1、小朋友李红不幸在外婆家里被歹徒杀害,保险公司有无责任给付保险金?为什么?

2、由于李红已经死亡,如果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应该归于谁?为什么?

参***:每题完全正确,得分6分,其中,判断准确得分1/2;说明理由得分1/2)

1、小朋友李红不幸在外婆家里被歹徒杀害,保险公司有无责任给付保险金?为什么?

参***:保险公司有责任给付约定保险金。

理由: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第65条)、也不属于被保险人自杀(66条),而是属于第三者行为而发生死亡(68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由于李红已经死亡,如果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应该归于谁?为什么?

参***:应当属于李红的父亲。

理由是: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死者的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里,李红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李红的母亲与李红在同一案中同时遇害,因而不存在一方先死亡而发生多次继承问题),李红的外婆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虽然在这个案例中,李红的父母已经离婚,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跟父亲还是跟母亲在一起生活,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而这笔保险金应属于其父亲。

(非常遗憾的是:在本案中,李红的外婆为李红交纳了保险费,为投保人,但是没有指定受益人。而保险法是允许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

没有指定,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还要注意:道德与法律是两个范畴。

道德有更多的感情诉求,而法律讲究的是:“以法律为准绳”,此外,法律考试,不是其他考试,不能随便合理想象,只能严格按照书面文字给定的条件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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