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31 01:55:28 阅读 1097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动土作业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以下简称:公司)管辖范围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施工动土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挖掘:指人为移动土石并在地表形成的坑堑,洞穴,壕沟以及凹陷等。

2.2支撑加固:指用来支撑坑壁以防塌陷(如金属、液压、机械或木头支撑系统之类)的支撑结构。

3.职责。3.1动土作业执行人。

3.1.1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施工动土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1.2对违反本标准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3.1.3动土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3.2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

3.2.1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或直接由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担任,重大施工动土作业(挖掘深度超过5m或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必须由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担任作业负责人。

3.2.2对动土作业全面负责,制定、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2.3负责对动土作业现场(包括地下物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

3.2.4负责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

3.2.5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纠正违章作业。

3.2.6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3.3动土作业批准人。

在审批动土作业前,必须到现场了解动土作业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作业许可申请上的所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现场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土作业。

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措施的制定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

4.管理要求。

4.1动土作业许可要求。

动土作业负责人必须按照hse-w-205《工作许可管理》的要求进行作业前的申请、审批和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要有监护人全程监护。

4.2动土作业的管理。

4.2.1动土作业需要办理许可证,根据实际作业量规定作业时间,超过限期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申请。

4.2.2在开挖之前,要先确定本区域地下设施的大致位置,当作业地点接近所估测的地下设施位置时,要用安全、可靠的手段确定其精确位置并打上标记。

必要时,可使用地下设施探测器进行检查,并且告知作业人员有关地下设施的详细信息和作业方法。

4.2.3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气、通信、生产、消防、安全等部门以及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需要阻断消防通道动土作业,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2.4各单位的正常维护、检维修动土作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界区内动土作业,承担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到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作业许可申请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2.5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在开车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动土施工,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2.6在铁路路基2m内的动土施工,施工单位须经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动土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

4.2.7特殊情况下的动土施工,如需进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安全的作业,承担动土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动土申请手续后,并向相应部门通报,再到动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8接到施工动土申请后,审核人必须查看施工现场,对照有关图纸,确认不妨碍建筑物基础、无损地下隐蔽设施,方可确认审批。

4.2.9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作业许可申请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确认准许,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4.2.10在作业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4.2.11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4.2.12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4.2.13在挖掘深度超过1.

5m的坑、槽、井、沟时,要视土壤性质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超过1.5m的坑、槽、井、沟。

4.2.14对于积满水且深度超过1m的坑、槽、井、沟,其周边应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防止人员不慎落入。

4.2.15动土施工作业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或阻碍交通。竣工后要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2.16当动土作业涉及到占用或挖断消防通道时,必须获得动土区域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

4.2.17当动土作业挖掘过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相关安全措施要增加。

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按照限制空间作业管理执行,动土作业需要用火时,按照用火作业管理执行。

4.2.18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基建部门确定和基础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4.2.19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对所属的设施、设备负责;必要时,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2.20若要求或允许人员和设备跨越挖掘的坑沟时,必须提供配有标准护栏的人行道或桥。

4.2.21凡是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4.2.22由于挖掘作业造成邻近建筑物、墙基础或其他建筑结构不稳而形成危险时,必须提供加固系统,如支撑、拉条、销桩等,以确保这些建筑结构的稳定性,从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2.23为防止塌陷或其他危害情况的发生,作业负责人要对挖掘的坑沟、邻近地区和防护系统进行日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有关迹象。

4.2.24作业负责人发现任何有可能导致塌陷、防护系统失效、危险气体或其他危险的迹象,必须立即让现场作业人员撤离,直到已经采取了确保他们安全的整改措施。

4.2.25动土作业结束后,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仔细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工作许可管理》

6.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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