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质量监理。
6.1质量控制程序。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指通过工程建设过程所形成的工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法规的程度和满足业主要求的程度,工程项目质量的内涵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功能和使用价值的质量和工作质量三个方面。工程实体质量是从产品形成过程和形成结果方面反映工程项目质量。一般由各道工序的质量集合形成分项工程质量,由各分项质量形成各部位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再由各部位的质量形成具有完成独立功能主体的质量(单项工程质量),最后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集合为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监理是工程监理的核心,是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的全面质量控制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施工各阶段的工程质量和各施工阶段中的各道工序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使各施工项目和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各项检测验收标准,外观质量良好,工程施工资料完整、齐全,从而保证工程建成后能安全、舒适、高效地投入使用。
工程质量监理应对一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管理,强调事前监理与主动监理,严把开工关,严格施工过程监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以尽量减少和防止不应有的事故、损失的发生。实行质量否决权。质量监理与工程支付挂钩,只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的质量合格工程才可支付。
最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分级验收及质量等级逐级评定。
质量监理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根据不同的时间阶段和施工内容,质量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完工验收阶段。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其方法主要是:检查、旁站、测量、试验和监理程序的控制。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前,据此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6.1.1开工报告。
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后,总监办及驻地办按照权限分工进行审批。开工审批是为了使承包人的人、机、法(方法) 、料、环(环境)等施工准备情况满足规范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坚决不得开工。开工权是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首要环节和手段。
合同段开工程序。
1) 业主和承包人签署工程承包合同;
2)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项目部驻地建设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 根据合同条件要求,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前准备情况,经业主同意,总监办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
4) 承包人签收开工令;
5)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
6) 工程正式开工。见下表。
合同段开工程序框图。
分项工程开工程序。
1) 承包人在进行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向驻地监理办提交《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开工申请应列明开工的工程名称、位置、申请开工时间、计划完成时间和施工准备情况等,并提供相应的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图等供审查;
2) 驻地监理办审核承包人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应检查申请开工的分项工程设计图纸是否齐备,征地拆迁和三大材料的**是否落实解决,标准试验是否正确,定线放样是否准确,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完成,判定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等;
3) 如果开工条件具备,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并抄报总监办。总监办对已经开工的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抽验。
分项工程开工程序框图。
6.1.2 工序自检和监理工程师检查。
承包人每完成一个工序,质检人员必须按照标书、规范的要求及频率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包括自检资料填写)合格后方能报验,监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不合格工序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或返工。要加强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同时必须做到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为保证交工项目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对其施工工艺随时检查,实行过程控制,确保交验一次合格率。
6.1.3 中间交工申请和交工证书。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或合同规定可交验的项目),经监理工序及资料检查合格后,承包人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交中间交工申请,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此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对资料进行检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测量和抽样试验,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报总监办审批。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予以返工,这是保证监理质量目标的重要保证。
6.1.4 中间计量。
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同的监理分工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计量的签证和审批,报业主批准后进行工程的支付。
6.1.5 质量管理程序控制图。
6.2 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施工阶段是主体工程的实施阶段,是施工监理控制的关键阶段。为顺利开展施工监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采取以下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6.2.1 质量控制方法。
1) 被动监理。
被动监理是指承包人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手续,邀请监理人员抽检。监理人员验收自检资料合格,进行现场质量检验;所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指令重建、返工、修整,工程质量合格后予以签认。
2) 主动监理。
主动监理是实现工程质量预控,在施工实施阶段实现监控与自控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在交工验收阶段实现终控。对质量目标进行论证,分析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偏离质量目标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在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执行。
3) 动态监理。
动态监理是一个有限的循环过程,贯穿于施工监理阶段全过程。结合主动监理与被动监理,分析工程项目实际与预定目标产生偏离的因素,进行信息采集、反馈、综合分析,采取增设控制点和有效的纠偏措施,达到预期的质量控制目标。
动态控制是对控制点进行严格的监控,被动监理接受到结果信息,查找偏差,分析原因,把信息进行反馈,增加预控条件,使工程处于有效控制状态之下,并得到逐步提高。
通过动态控制能及时发现防止质量缺陷,把可以预料到的问题,事前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 质量控制的体系保证。
监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质量组织体系,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质量组织体系中设置试验、测量、计量、道路、结构等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整套、严密、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和控制措施,让每位监理人员熟知,并做到“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在管理上不断创新,各岗位按制定的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相互配合,展现团队精神,创优质监理服务,使监理工作运行正常、有效。
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数据控制和科学的试验检测,监理机构设置了总监办中心实验室,配备能够适应本工程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并建立了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质量检测系统。
6.2.2 质量监理措施。
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主要分为四类: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
合同措施包括:书面指令、违约合同处罚。
技术措施包括:旁站、巡视、抽检、剖检、测量、试验、返工、修整。
组织措施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更换不称职人员、约见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强行分包。
经济措施包括:拒绝支付、违约经济处罚。
1) 合同措施。
a 书面指令。
监理工程师通过发布书面指令,指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苗头,及时提醒承包人加以注意和改进。
书面指令作为机构的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b 违约合同处罚。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文件中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 技术措施。
a 巡视、旁站。
监理人员随时巡视施工现场,并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旁站,及时发现、制止、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b 抽检。抽检是监理控制的基本方法。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人员按合同规定的频率抽样检验,以鉴定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监理人员通过抽检,用数据反映工程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工程缺陷,监督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以保证每道工序的质量。
c 剖检。当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产生怀疑;监理抽检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偏差较大;或按照技术规范有关要求,需要采用剖检手段验收某些工程项目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进行剖检检查,以验证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d 测量。测量工作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测量工作一旦失误,往往造成质量事故,给工程带来严重的经济、工期和声誉的损失。
测量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接受设计单位标桩,并进行复测加密;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在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交工和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测量检查。
e 试验。试验是监理工程师确定各种材料和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没有合格、、齐全的试验数据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
试验监理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试验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质量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 。
f 返工。返工是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建 。
g 修整。a修整包括修补和调整 。
3) 组织措施。
a 质量保证体系。
狠抓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并统计工程抽检一次合格率及单项工程抽检不合格次数,以此作为考核承包人质保体系正常运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
b 更换不称职人员。
指令对不称职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换;建议更换主要负责人。
c 约见中标单位法人代表。
必要时要求中标单位解决工地问题,约见承包人法人代表,妥善解决承包人所存在的问题。
4) 经济措施。
a 拒绝支付。
对不合格的工程拒绝计量、支付。
b 违约经济处罚。
6.2.3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 一般性及较严重质量问题(缺陷)处理程序。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缺陷)需要按下列程序抓紧进行处理:
a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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