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规程

发布 2022-08-29 05:54:28 阅读 8508

安全作业规程汇编。

编制****安环部。

二o一三年四月。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严格企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颁布实施本禁令。

本禁令适用于徐州腾达焦化全公司范围内。

2引用标准。

原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

职责。3.1安环部负责颁布实施本禁令,对各单位执行禁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各车间、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的现场监督、督促落实。

3.3 徐州腾达焦化的所有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禁令。

4生产厂区内“十四个不准”

4.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厂区内不准吸烟。

4.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4.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脱岗、串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4.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4.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4.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4.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4.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4.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4.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4.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4.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4.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4.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5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5.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5.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5.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5.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6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5.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5.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6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6.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6.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6.3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6.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6.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7 操作工的“六严格”

7.1严格执行交**制。

7.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7.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7.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7.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7.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8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8.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8.2严禁酒后开车。

8.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8.4严禁带病行车。

8.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8.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8.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加说明:本禁令**部门:安环部。

1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与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徐州腾达焦化公司范围内。

2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职责。4.1安环部负责制订本规程,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执**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车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规程执**况进行监督管理。

4.3 其它单位、部门组织动火作业,执行本规程。

4.4其它专业部门组织动火作业时,执行本规程规定。

4.5各车间、工段、班组和其它施工单位按本规程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厂区动火作业分级。

厂区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详细要求见6.2条款。

5.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作业。

5.4降级管理条件:凡整个生产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并与生产系统进行可靠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车间、安环部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并经车间主任书面批准,安环部签字同意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5升级管理要求:遇节假日、生产系统停车大修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

2规定执行。

6.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 在道路沿线(1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一级动火与二级动火。

6.2.1凡是生产系统的容器、设备、管道检修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2.2在设备、管道密集区域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2.3在附近存在可燃可爆气体、易挥发液体泄漏的场所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2.4凡对盛有或曾经盛装过化学危险品介质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动火,按一级动火管理。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6.2.5厂区工艺管架或电缆桥架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2.6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范围内的甲、乙类区域管道、容器、 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可靠隔绝,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方可动火作业。

6.2.7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管理。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情况,应先检查分析,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发火灾**事故。

6.2.8拆除废旧工艺管线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管理。

必须先查明其原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管理。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2.10凡在有可燃物或有易燃物构件装置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管理。必须采取隔离与防火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

6.2.1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适用足够的消防器材。

6.2.1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完好,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3.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未制订安全作业方案、落实防爆防火措施;

6.3.2必须制订动火安全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6.3.3特殊动火作业前,生产调度室及相关车间、科室,必须制订异常情况下应急处理预备措施,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6.3.4带压不置换特殊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始终保持不低于100mm水柱 (981pa)的正压;低于100mm水柱 (981pa)压力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3.5动火作业现场要有良好的通排风措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及时排走。

6.3.6 特殊动火作业前,下列人员必须到场:所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生产部调度科、设动部、安环部,前述一方人员未到现场,不得开始实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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