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8-28 14:20:28 阅读 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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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相关起重吊装的作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在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1.3 本办法规范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的相关方进行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1.4 本办法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2 职责。3 管理要求。

3.1 一般管理规定。

3.1.1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机具(钢丝绳、缆风绳、吊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杏、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杏(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3.1.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起重司机、指挥人员、司索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1.3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2 起重吊装作业前工作。

3.2.1 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隐患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3.2.2 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3.2.3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3.3 起重吊装作业时工作。

3.3.1 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3.2 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2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设备、机具、地锚等受力情况,发现情况应将吊装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3.3 严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3.4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5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3.3.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3.3.7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3.3.8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3.3.9 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3.10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3.11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3.1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3.13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3.3.14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3.3.15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3.16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 起重吊装作业后。

起重吊装作业完成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3.4.1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4.2 应将吊索、吊具收回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4.3 起重吊装作业需要倒班作业的,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4.4 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5 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挂”。

3.5.1 起重作业十不吊。

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5.2 起重作业“**挂”

1)吊物重量不明不挂。

2)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挂。

3)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垫物不挂。

4)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报废不挂。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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