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确保动土工作期间人员安全、防止损坏地下设施,明确必须采取的控制方法和预防措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动土作业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土。
动土工作是指在厂区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发、变、配电站内,使用人工、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的重压、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份失去支撑的工作。此范围包含在设施的侧面、墙壁或表面进行开凿或在地面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作业。
3.2 沟
沟是长、窄形的,并且深度大于其宽度,且沟的宽度不大于5m。沟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3 坑。
坑的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差不多,其深度不等,但通常小于最小的边长。坑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罐和跨度较大的基础。
3.4 地下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公用工程(污水、通讯、燃料、电、水和其它产品的管线)、隧道、地下室、基础以及其它在动土坑或沟期间可能碰到的地下装置或设备。
3.5 支撑(支撑系统)
指支撑坑壁并用来防止塌方的金属液压件、机械或木料支撑系统之类的结构物。
3.6 挡土板。
指用来保持土壤位置的支撑系统的构件,该构件同时也受支撑系统其它构件的支撑。
4 职责。4.1 安全部职责。
4.1.1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场所)对本规定的执**况。
4.1.2 负责动土作业过程中hse设施管线的确认;
4.2 生产部。
负责组织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hse等部门现场确认。
4.3工程设备部。
4.3.1负责对承包商的动土作业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4.3.2负责外协承包商资质、施工人员特种工资质的审查。
4.3.3负责动土作业方案制定、审查、存档。
4.4 作业委托单位职责。
4.4.1 各作业委托单位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4.4.2 作业委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检查安全措施;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负责作业前的气体分析委托;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封存保管工作。
4.4.3 作业委托单位工艺人员负责确认动土区域附近的隐蔽设施和深度,同时对动土作业可能对装置运行产生的影响提出意见及防护措施。
4.4.4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负责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4.5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4.5.1 联系机动部确认动土表面下的设施。
4.5.2 在许可证上适当标识动土面下管线等设施的位置、型式及深度,同时在现场动土表面标明许可的开挖区域。
4.5.3 确认施工人员完全了解许可证的要求。所制定的工作说明及计划必须包含安全的要求。
4.6 监护人员的职责
4.6.1 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4.6.2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的基本知识。
4.6.3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6.4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4.6.5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6.6遇有紧急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4.7 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 持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4.7.2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4.7.3 对“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7.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7.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 工作程序。
5.1申请及审批。
5.1.1由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人员对动土区域隐蔽设施、施工方案、工作计划、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予以批准作业许可;
5.1.2动土区域地下隐蔽设施无法确定的,作业委托单位联系生产部协调召集所涉及的公司各部门对地下水、电、汽、工艺、设备、hse设施检查确认,经确认无误各部门会签审核,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审批。
5.2工作许可证的时限
动土作业许可证期限由作业委托单位、作业方商讨作业方案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5.3 作业过程控制。
5.3.1 作业前基本要求。
5.3.1.1 作业方及工程设备部的土建专工须共同负责确认所有开挖表面下的设施。
5.3.1.2 工程设备部的土建专工应适当标识开挖面下管线等设施的位置、型式及深度,同时在现场开挖表面标明许可的开挖区域。
5.3.1.3 作业委托单位需将动土区域附近的隐蔽设施和深度在许可证上标明。
5.3.1.4 动土面下隐蔽设施确认及标识后,作业方负责申请动土工作许可证;
5.3.1.5 由作业方负责人确认施工人员完全了解许可证的要求。
5.3.1.6作业委托单位和作业方应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动土工作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5.3.1.7作业方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作业现场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5.3.1.8作业方现场负责人作业前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危险评估并起草一份工作说明或计划。
5.3.1.
9 在动土期间,沟和坑的日常检查由作业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如果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作业方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5.3.1.10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作业方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作业委托单位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
5.3.1.11动土工作开始前,作业委托单位必须确认地下电缆、管网和公用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
5.3.1.12由作业委托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决动土时是否关闭电源定,如果决定不关闭电源,必须在动土工作许可证上注明以下事项:
1) 机具的接地措施;
2)作业人员的绝缘防护措施;
3)手工动土及如何处置障碍物。
5.3.2作业区域检查。
5.3.2.1 作业委托单位确定土壤类型,即沙型、黏土型、稳定的岩石型等,根据土壤类型,作业方确定防止塌方的安全防护措施。
5.3.2.2 作业方检查周围情况,看是否有隐蔽设施的明显标志。
5.3.2.3 作业委托单位保证监督动土工作的人员拥有最新的隐蔽设施平面图,要明确标注电、气、消防主辅水管系统等的参考位置。
5.3.2.4作业方确定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5.3.2.5作业方确保使用必要的设备,例如挡土板、支撑件、防护物等。
5.3.2.6作业方确定人员、设备和车辆如何进入坑内。
5.3.2.7作业方确认动土工作不影响附近脚手架的固定或结构物的基础。
5.3.2.8在动土开始之前,作业方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专业人员对其基础进行评价并提供建议(深度≥3m的坑通常需要安装临时支撑)。
5.3.2.9作业方、作业委托单位共同确定在何处和怎样堆放挖出物和回填物。
5.3.2.10动土过程中,作业方或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监护人员应根据动土工作安全检查清单每班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3.3 动土要求。
5.3.3.1 如果动土深度超过6m,要由工程设备部土建专业工程师设计指导。
5.3.3.2在油气生产防爆区域动土时,作业方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5.3.3.3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作业委托单位都必须尽快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告知作业方停止作业,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5.3.3.
4作业方作业过程中的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至少应距坑、沟边沿1m,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阻挡物或其它限制设备来防止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落入坑内。
5.3.3.5除坚硬的岩石外,不允许作业方在任何基础或挡土墙的地基面以下动土,除非从下方进行支撑加固墙体并采取其它可靠预防措施来确保邻近墙体的稳定性。
5.3.3.6 作业方必须使用导流沟、挡水坝或其它合适的方法来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并且要为邻近坑的区域提供充分的排水设备。坑内不允许积水。
5.3.3.7 在坑、沟的上方或附近放置或操作动土机械、起重机、卡车、物料或其它重物时,作业方要根据需要,在坑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以便承受叠加负荷产生的额外压力。
5.3.3.8 在邻近坑沿处使用或允许使用移动式设备时,作业方必须安装牢固的阻止标志或障碍物。坑的附近不应有斜坡。
5.3.3.9 存在可燃气体时,作业委托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通风或者消除火源。
5.3.3.10 所有在坑、沟内工作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护鞋、戴有护边的护目镜和手套。
5.3.3.11 作业方对已开挖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区和生产区域内,如果坑、沟在夜间敞开,必须安装专用的警示灯。其它地区设置警戒线等设施。
5.3.3.12 作业车辆必须保持离坑道3m的距离(为支撑车辆提供特别装置情况的除外),必要时采用醒目的围栏设施。
5.3.3.13 如果需要或者允许人员、设备跨越坑、沟,作业方必须提供带扶手的通道或桥梁。
5.3.3.
14 在深度≥1.2 m的坑内;水平最大间距≥7m的任何坑、沟内,必须提供两个方向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5.3.3.15 作业方对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5.3.3.16 动土作业涉及阻断道路时,作业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5.3.3.17 动土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5.3.3.18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土作业票的办理 第三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力达宁 内进行地面挖掘 钻孔 打桩 爆破 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破土作业。第二章动土作业票...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在企业内地面 地下管道区域内 交通道路以及消防通道上进行开挖 掘进 钻孔 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第二条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 临时用电 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第二章作业管理。第三条动土前,施工单位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4.1 动土作业应办理 动土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 作业证 没有 作业证 严禁动土作业。4.2 作业证 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