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合厂区动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安全科负责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检查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验收用火作业;用火单位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监护和管理,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术设备科负责协助安全科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验收用火作业。
4.定义与相关说明。
4.1本厂的焊接作业主要有有气焊、电焊等,切割作业主要有气割、砂轮机等;
4.2固定用火区是指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本企业的固定用火区域设为厂维修室;
4.3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程序。5.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5.1.1用火作业前,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安全科,安全科组织技术设备科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用火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并将“危害识别”“补充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程序。
5.2.1用火所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后报安全科;
5.2.2安全科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后由用火单位责任人、安全科负责人和生产安全副厂长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
5.2.3用火作业结束后由监护人和操作人检查用火现场有无残留火种、遗落设备,安全科负责人、用火单位负责人、技术设备科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5.2.4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9条、“补充措施”由用火人或监护人负责填写签字,“危害识别”由安全科、技术设备科签字;
5.3.“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5.3.1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个小时;
5.3.2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天,但在受限空间及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等危险场所里的“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8个小时;
5.3.3外来承包商施工中的“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天,但在受限空间及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等危险场所里的“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8个小时;
5.3.4固定用火点的用火作业有效期为5天。
6.用火作业人职责。
6.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6.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7.用火监护人职责。
7.1用火监护人应具备相应的作业知识;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2 应参加由安全科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科出示教育合格证明建立档案;
7.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护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7.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7.5根据具体情况,所有用火作业最少设1名监护人。
8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8.1需要可燃气体测定的,由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
8.2可燃气体测定在用火前30分钟内进行,检测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测定超过30分钟才用火的,必须再次进行测定;
8.3可燃气体测定标准:分析检测数据小于15ppm时为合格;
8.4存在或可能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施或场所应该经过撤料、清洗、吹扫、置换、通风换气及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等安全措施,且保证这些安全措施进行足够长的时间;
8.5在安全措施到位充分且时间充足的情况的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6在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8.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足够长时间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方可动火;
8.8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8.9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8.10外来承包商作业人员需要用火时,由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安全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8.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科和生产计划科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12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科、技术设备科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9.“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9.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安全科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9.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和监护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作业完成交回安全科。
9.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所有“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科存档;
9.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0.相关记录。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安全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合厂区动火作业的管理。3.职责 风险评价分析小组负责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 用火单位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实施,安全环保科和用火单位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监护和管理,设备的运行 维护 安全环保科检查签...
6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 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 以下简称 公司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 2011 719号和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2008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9 在铁路沿线 25 m以内 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10 使用气焊 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