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1108010130 班级:会计1101 姓名:沈沁分数。
关于购房合同的案例分析。
本案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明对证明对象是涉案会计事实,即房地产开发商万盛公司违反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收取价款后未能按时交房,经种种借口拖延后,竟以开发的新增建筑物作为代替。这造成了李某由于房价**,若只获得原来的房款与违约金,无法再**相同面积的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万盛公司涉案行为的“果”。因此,本案属于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结论是法院对案件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
首先,本案中原购房者李某的诉求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四点:一是货币等值权利。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不同时期名义货币不再等值,现实的等值货币也不存在。
本案中,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房价在通货膨胀中,从每平方米1500元到每平方米3400,可见通货膨胀相当厉害。因此,为消除通货膨胀币值变动的影响,李某有要求货币等值的权利。二是违约金惩罚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本案中涉及的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按天支付2‰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因此,李某应获得相应赔偿。
三是等物等量权利。由于房价**,原购房者若只获得原来的房款和违约金,无法再**相同面积的房屋;同时,也失去了低价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四是实物区域相适应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把李某购买的房屋**,损害了李某的个人利益。因此,李某具有要求确保相同面积的住宅,且地段有可比性的权利。
其次,本鉴定应当主要选择下列涉案会计资料作为检材:
1)检验购房合同的真实性。李某于2024年8月13日同万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各项要素齐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因此,本案中签订合同过程均是合法合理的,未出现异常事项,故具有法律效应。
2)收款收据的存在性。本案中提到,李某按期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收据,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因此,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李某有权获得赔偿。
3)订购房屋宣传资料。这反映了房地产开发商万盛公司与李某进行合同交易的事实。
再次,在论证方面,本鉴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房屋的面积。本案合同明确提及,李某订购万盛公司开发的甲住宅小区住宅一套,面积80平方米。
2)房款金额的可靠性。合同规定,每平方米**1500元,价款计12万元。而开发商交房时,**价已涨为每平方米3400元。且纠纷处理时,平均房价已经**至每平方米4000元。
3)违约时间和期限。从合同条款中可验证,履约时间是在2024年12月31日,到引起纠纷日2024年5月,可知违约时间长达两年半。
4)履约金的计算。从合同条款中可验证,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按天支付2‰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故履约金约为2万元。
5)价值补偿与实物补偿要求关系。但是,由于房价**,原购房者若只获得原来的房款和违约金,无法再**相同面积的房屋;同时,也失去了低价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因此,李某可诉求一定赔偿。
最后,经过严格鉴定,结论是涉案会计事实存在。根据以上所述证据,李某可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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