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2次作业

发布 2022-07-18 09:57:28 阅读 1889

《刑法总论》作业参***。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2.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附属刑法中的刑事条款。

4.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5.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简答题。

1.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何特点?

答: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如下显著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而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所有部门法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后盾或保证。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其他部门法的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案例题。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答: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于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简答题。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为:

1)平等地定罪;

2)平等地量刑;

3)平等地行刑。

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答: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立法体现为:

1)确定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案例题。

202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

组织他人**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行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同性**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2.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4.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5.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二、筒答题。

1.我国刑法中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分以下两种情况适用我国刑法:①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②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怎样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的“领域”的含义?

答:“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区域。具体包括:

第一,领陆,即国境线内的陆地;第二,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第三,领空,即领域.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第一,我国的船舶.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第二,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问题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对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新刑法典即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便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以便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案例题。

某甲,新加坡人,系美国某放州立大学留学生;某乙,系我国公民,是某甲的同学.室友。19年的一天,甲.乙两人因故发生殴斗,甲用刀刺中乙致乙死亡。根据甲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对甲的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的监禁。

问:对于某甲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要求。这是因为:(1某甲所侵害的某乙系我国公民;(2某甲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根据某甲行为地的法律,某甲的行为也应受刑罚处罚(应处10年以上的监禁)。

因此,对某甲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触犯了刑事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简答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犯罪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上述三个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特征。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何?

答: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解决犯罪的具体规格问题。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三、案例题。

某村民甲因平时与村民乙经常因琐事争吵,逐渐结成夙仇。某日,甲从江湖术士处学会了巫术,信以为真,遂回家做了一个布人,写上了乙的名字和生辰八字,天天在家用针扎,企图以此害死乙。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

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甲虽然有谋害乙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本身绝对不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3.随机客体: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

二、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2)犯罪行为正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犯罪客体。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对象所表现的是犯罪的外部特征,可以为人的感觉所直接感知,但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犯罪的内在本质,必须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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