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09每周必练6 民法 答案

发布 2022-07-08 07:03:28 阅读 7659

新起点备战2024年司法考试每周必练(民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

1.答案:d

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

解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 、物权等。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典型代表是债权。由于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所以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可知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

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支配权也不例外 ,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正确。

2.答案:d

考点: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解析:死亡宣告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以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的法律效果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财产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身关系。关于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25条对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的财产关系作出了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人身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对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的人身关系作出了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题中,当甲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的甲的财产都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因为甲的妻子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虽然撤销了甲的死亡宣告,但根据上面《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不得认定甲与丙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丙死亡后,甲不可以对丙的财产进行继承。

丙的财产由她现在的丈夫戊和她的儿子丁进行继承。这样,我们可以得出下列公式,丙的财产=丙从甲处继承来的财产+丙的个人财产(甲与丙原先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属于自已的一半的财产)。丁继承的财产=丁从甲处继承来的财产+丁从乙处代位继承来的财产+丁继承的丙的财产。

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丁应当归还的财产=丁从甲处继承来的财产+丁从乙处代位继承来的财产+丁继承的丙的财产中丙从甲那里继承的那一部分。丙的财产中甲与丙原先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属于丙自己的那一部分的财产不在列。同理,戊应当归还的财产=戊继承的丙的财产中丙从甲处继承来的那部分,丙的财产中甲与丙原先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属于丙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不在返还之列。

根据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选项a是错误的。丁除了应将其从甲 、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同时应当将他从丙处继承来的而丙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给甲。丙的个人财产不用返还。

选项b也是错误的。丁不仅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而且还应当将他从丙处继承来的丙继承的甲的财产部分返还给甲。

选项c也是错误的。戊只需要归还丙的财产中丙从甲处继承而来的财产,至于丙的个人财产不用归还。

选项d是正确的。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3.答案:d

考点:法人和法人一般职员的关系。

解析:公司成员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等,通常他们所从事的行为被称为代表行为,其性质被认为是公司法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还有一类是不能代表法人的一般雇员,他们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职务上的**关系。

所谓**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人承担。在**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权。**权是整个**制度的核心,**的所有制度都是紧紧围绕着**权展开的。

**人如果不具有**权,但却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则这种行为构成无权** ,就要由**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而且,**人即使在具备了**权的情况下,也不能够做任意行使,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在**权限内,为了被**人的利益勤勉和谨慎的行使**权,否则就有可能发生滥用**权的情况,损害被**人的利益。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选项a是错误的,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 。所谓无权**是指**人不具有**权,但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它一般分为狭义的无权**和表见**。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没有**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表见**是指因被**人与无权**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只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人承担的** 。

在本题中,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王某作为a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具有职务上的**关系,有权与b公司签订购买健身器材的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同时a公司规定的每台健身器材售价为2000元,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也是按a公司的2000元,这样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人a公司的利益。

唯一的不同是,王某从a公司给的每销售一台100元的资金中拿出50元补贴b公司,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王某的一种个人赠与行为,如果有损害的话,也是损害到王某自己的利益,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实践中,王某通过种方式既可以得到奖金,又没有损害到被**人a公司的利益。这是一种双赢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b也是错误的,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滥用**权。所谓滥用**权是指违背**权的设定宗旨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人利益的行为,滥用**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国法律一般都加以禁止。它一般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自己**,即**人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双方**,即一个**人同时**双方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人利益的行为。**权滥用的实质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到被**人的利益。在本题中,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是按a公司的2000元,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人a公司的利益,所以不是滥用**权的行为。

选项c也是错误的,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本题中看,并没有提到王某的行为损害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王某的行为不能界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答案:d

考点: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本题中,乙只是为签到而签名,并无任何与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

d项正确,a项错误。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可知,无论是重大误解还是承诺,均需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乙的签名并无任何与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由此,乙的行为也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或者承诺。

bc两项错误。

解答此题需注意,认定乙的行为性质只能依据乙的主观意图来判断,而不能依据甲的主观意图来判断。

5.答案:d

考点:侵犯肖像权。

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无法律依据;(2)以营利为目的;(3)擅自制作或者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所以,侵犯肖像权的核心是对“他人”肖像的不正当利用。而本题中,张某经多次整容将自己的外形整容成酷似知名演员的赵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其行为并没有侵犯赵某的肖像,而是对自己肖像的使用,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3个要件。

据此,选项abc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6.答案:a

考点:受害人过错。

解析: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它是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包括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般过失三种情形。加害人针对受害人的这三种过错程度的不同,可以请求免责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作为受害人对于自己损失的发生是具有重大过失的,因为在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时,甲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这种行为的危险性,但是甲还是放任这种危险性的发生,从邻居家阳台攀爬,结果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可见甲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上述规定,甲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7.答案:c

考点:补充赔偿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头部被砸伤,是因为乙在与丙的争斗中用酒瓶砸伤所致。

乙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他应当预见在公共场合发生争斗,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仍然实施危险行为,致第三人甲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毫无疑问,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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