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大物权法形成性作业答案

发布 2022-07-05 04:39:28 阅读 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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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于29日带作业来一起完成交给杜老师批改。

作业一。一、判断题1-5对错对错错6-10对对错错对11-15错对对错对16-20错错错对错21错。

二、单项选择1-5 caddc6-8 cbd三、多项选择1 abcde2 abde3 abcd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

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2、物权行为:是指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是以物权的。

设定、移转、更变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原因关系的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

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击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

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5、物权形式主义: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

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五、论述题。

1、试论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各种规范模式。

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律行为。物权如何依法律行为而变动,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上的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2)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以买卖契约为例,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也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3)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此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如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登记承诺(登记同意)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瑞士民法典》即没有把不动产的变动单纯系于物权行为,而是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看作是一个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兼有物权行为)和登记的结合构成的。

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六、案例分析。

1、于法无据。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多个债权,并且这几个债权之间无先后履行顺序,物权优先债权。该案中,甲、丁之间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丁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所有权优先于乙、丙对该房屋的债权,所以应驳回乙、丙的请求,判决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乙、丙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1)甲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因为甲丙之间基于运输合同产生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丙依照运输合同有将木材送到乙处的义务,丙故意损坏木材,违反了此一义务,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2)乙也可提出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因为当甲把木材交付给丙时,木材的所有权已经从甲处移转到乙处,乙作为所有权人,对丙享有物权请求权。

作业二。一、判断题1-5错对对错对6-10错错错错错11-15错对对对错16-20错错错对对21对。

二、单项选择1-5 bccbd6-10 cdddc11-13 dbb三、多项选择1 bd2 abe3 cd4 abde5 bcd6 bce四、名词解释。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2、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

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它财产权的制度。3、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买受人。

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

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5、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

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五、论述题(一)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在权利发生上:物权为法定主义;债权为任意主义。

3、在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上(义务主义):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对。

人权。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排它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排他效力、优。

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有平等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5、在权利存续期限上:物权大多无期限,债权有期限。

6、在权利救济方面:物权具有物上请求权;债权具有债权请求权。(二)联系。

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权;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出发点和归宿;债权是物权变动的过程。六、案例。

1、(1)可以。因为甲对该手机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该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甲可以从最后占有人戊处取回其手机。

2)不能。因为一旦乙将手机卖给丙,丙即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手机的所有权,而甲丧失了所有权。所以丙可以从戊处取回手机,而甲则不能。2、与作业一中的案例重复。

作业三。一、判断题1-5错对错错错6-10对错错对对11-15错对错对对16-18错对对。

二、单项选择。

1、c 2、无答案(如考试出此题则选d)3、b 4 a 5 c6-10 baaab11 d

三、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3、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我国习惯法上的物权,物。

权法未作规定。

5、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

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论述题。

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1)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的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

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2)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大的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

平正义。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个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3)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存在空。

间几已丧失殆尽,其保护交易安全的技能几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如果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无因性在交易上的机能,则可以发现,无因性乃是与人类的正义法感情、法意识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相违背的。

4)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五、案例分析。

1、(1)戊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留置权,该留置权效力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2)丙取得该音响的抵押权,因为办理的登记,该抵押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其效力高于丁的质权和乙未登记的抵押权,但低于戊的留置权。(3)丁取得对该音响的质权。

4)乙取得对该音响未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丙、丁、戊四人之间的担保物权效力从高到低排序是:戊的留置权、丙登记的抵押权、丁的质权、乙未登记的抵押权。

2、乙、丙依拍卖所得价款平均受偿,因为乙、丙对该楼房的抵押权都作了登记,而且登记在同一天,两个抵押权的效力处于同一顺序,所以两个被担保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因为两个债权都为1000万元,房款1500万元,所以乙、丙二人一人可获750万元的清偿。

作业四。一、单项选择1-5 cadba6-10 babdc11-13 dcc二、多项选择。

1、无答案(如考试出此题则选abc)2、ace3、acd4、abd三、名词解释。

1、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卖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中(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前)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四、论述题阐述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2、抵押权所及效力的范围:主物、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3、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抵押权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的孳息收取权。

4、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享有在抵押物上设定用益权的权利、对超出担保债权价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的权利,受限制的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六、案例题。

1、(1)能。因甲作为合法占有人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处分,丙在交付时对甲的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标的物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交付后丙是否知情在所不问,所以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录音机的所有权。

2)不能。因录音机尚未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同时乙乃无权处分,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甲不追认,合同无效,所以丙也不能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

2、(1)不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2)乙的说法有依据,甲的做法不合法。

3)支持,除非丙代甲清偿其对乙的100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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